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02 15:33
信息来源: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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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921******099W
法定代表人:廖*
地址:南县***人民北路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在南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项目(项目编号:DF****-2024-006)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该项目的采购金额为125.1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属工程建设相关设计服务,达到国家招标限额标准。该行为违反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有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41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上缴至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4082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