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南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4 19:59 信息来源: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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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12月18日在南洲镇新颜街371号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南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予以采纳及部分予以采纳的意见

(一)对于第五条第二款“县城规划区南茅运河以西和县域内49.1公里高速公路沿线的所有广告空间初使使用权配置给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表达不准确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修改为“县城规划区南茅运河以西和县域内49.1公里高速公路沿线的所有广告国土空间初始使用权配置给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二)对于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表述不全面的问题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

(三)对于第十条第三项应当加上“墙面”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加上“墙面”。

(四)对于第十条第五项“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表述错误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修改为“危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安全的”。

(五)对于第十条第八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表述不具体的问题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对于第十二条第二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统一报送县户外广告联席会议集中审批”的表述不准确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统一报送县户外广告联席会议集中审批”。

(七)对于第十二条第四项 “许可证件”改为“许可决定”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修改为“许可决定”。

(八)对于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划定点许可文件”修改为“规划定点审批意见”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将“规划定点许可文件”修改为“规划定点审批意见”。

(九)对于第十四条“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一楼一式、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表述不具体的问题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修改为“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一楼一式、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标准”。

(十)对于第十七条第二项“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或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设置期限”的表述错误的问题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修改为“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或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

(十一)对于第十八条“广告设施由广告业主在设置许可到期后10日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把“广告业主”修改为“广告设置人”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把“广告业主”修改为“广告设置人”。

(十二)对于十八条增加一款“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需延期的,需征得原出让人的同意”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增加一款“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需延期的,需征得原出让人的同意”。

(十三)对于第十九条第一款最后加上一句“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设置人提出设置申请前,应当征得户外广告空间初始使用权人的同意”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加上“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设置人提出设置申请前,应当征得户外广告空间初始使用权人的同意”。

(十四)对于第十九条第二款最后加上“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加上“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十五)对于第二十二条“许可证件”改为“许可决定”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修改为“许可决定”。

(十六)对于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时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应当删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删除“相关”。

(十七)对于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把“无偿”删掉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删除“无偿”。

(十八)对于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无法律依据,应当删除”具体做法是删除“第五项”。

(十九)对于第三十一条“因商业开发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商业开发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设置许可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删除这段话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是删除这段话。

二、 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一)对于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户外广告定义最后加上的行为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户外广告的定义最后的落脚点是广告,不是行为。

(二)第五条第二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本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南县行政辖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执法工作”修改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执法工作。”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据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办[2019]18号)文件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权有权管辖户外广告的执法和审批工作。

(三)第五条第二款“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广告经营管理,县城规划区南茅运河以西和县域内49.1公里高速公路沿线(高速公路管理局控制内需与地方合作的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外)的所有广告国土空间初始使用权配置给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县域内其他广告位国土空间初始使用权配置给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广告运营。” 上述赋权事项,无上位法依据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办发[2020]5号),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办[2019]18号),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办[2019]74号)、中共南县县委、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发[2020]4号)等文件对各上述单位的职能职责进行了规定。

(四)第五条第二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执法工作”;第四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做好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办[2019]18号)文件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有权管辖户外广告的执法和审批工作。

(五)对于第十五条建议增加一楼门店设置电子显示屏的规定不予采纳。理由是第十五条已经对电子显示屏做了全面的规定。

以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评议会审查通过,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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