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医疗保障局2024年涉企柔性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1258 发布机构 南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07-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1258
发布机构 南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07-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医疗保障局2024年涉企柔性执法事项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医保行政部门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第84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

2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医保行政部门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

3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医保行政部门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3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医保行政部门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第84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

2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进行处罚

医保行政部门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

3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医保行政部门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

4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医保行政部门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3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医保行政部门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第84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

2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进行处罚

医保行政部门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

3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医保行政部门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

4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医保行政部门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3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4〕14号)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医保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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