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4〕32 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46059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5-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46059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5-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单位: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091979292Q)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茅草街镇同利村

  邮政编码:41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5****370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28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监督检查时,发现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未对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一套液位监控仪损坏不能正常使用。

  证据:1、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及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需在5月6日前将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整改完毕。2、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加油站的主体资格;证明刘**是该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经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批准该加油站从事危险化学品带储存设施经营。3、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及其主要负责人刘**已委托曾*办理此次案件全部事宜。4、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出具的3份证明文件;证明刘**为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曾*为该加油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陈**系该加油站副站长兼安全管理人员。5、对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站长兼安全管理人员曾*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照片;证明曾*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未对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6、对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副站长兼安全管理人员陈**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照片;证明陈**个人基本信息;证明该加油站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7、对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刘**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照片;证明刘**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未对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8、4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该加油站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9、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能够正常使用的照片1张;证明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已完成整改。

  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二是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期完成了问题的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处人民币叁仟壹佰元(3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