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4〕36 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1946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6-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1946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6-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单位: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7N5FJMXK)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共华镇仁安村三组131号(原仁东村)

  邮政编码:4131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51****321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13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锡、涂仁义接群众举报,在对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南县春开农产品加工坊(茅草街镇双丰村十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南县春开农产品加工坊(茅草街镇双丰村十组)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吴**(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1****5635)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从事焊接作业。

  证据:1、2024年5月13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现决〔2024〕25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南)应急责改〔2024〕87号;证明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聘请的从事焊工作业的吴**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从事焊工的问题,及该公司需在2024年6月13日前整改完毕。2、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证明王**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经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该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业务。3、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聘人员吴**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查询截图,证明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聘人员吴**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4、对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的《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证明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从事焊工作业的吴**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和王**的个人身份信息。5、对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聘人员吴**的《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证明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吴**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和吴**的个人身份信息。6、2024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聘人员吴**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从事焊工作业的违法事实。7、2024年5月29日,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4〕11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4〕116号和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提供的《关于南县应急管理局提前整改复查的请示报告》;证明吴**为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明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已将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焊工吴**解聘。8、王**职务证明;证明王**为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生产经营单位有两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二是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前完成了问题的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行政处罚裁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沅江市兴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