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9351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9351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灾情信息管理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  灾害预警

  4.1   预警信息

  4.2   启动条件

  4.3   预警分级

  4.4   启动程序

  4.5   预警预防行动

  4.6   预警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全面提升我县应对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益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县减灾委副主任。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成员由防灾减灾股股长及相关人员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县减灾委职责

  负责全县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县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乡镇开展减灾工作;统一调度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统一协调驻南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会同新闻部门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负责接待上级、外县(市、区)及国际、境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2.2.2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共青团南县委员会: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各类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实施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落实救灾物资的动用计划和指令。

  县教育局: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县教育部门受灾情况;指导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

  县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对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的表彰奖励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县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救灾运输线路中国省道、县道的抢修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国省道、县道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县国省道、县道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干旱灾害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应急水源调度;及时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商贸流通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供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和落实林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县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依法严厉打击涉灾物资假冒伪劣等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违规行为。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拆除影响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城市违章建筑;组织、协调修复或重建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气候趋势预测;负责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发布。

  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救灾、抗灾、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保障灾区内县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灾区内县广播电视台所属损毁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国资下属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下属企业受灾情况。

  县武警中队:参与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参与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国网南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 灾情信息管理

  县乡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3.1 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失踪)1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对干旱灾害,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保持灾情数据一致。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灾害预警

  4.1 预警信息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县减灾委办公室。

  4.2 启动条件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4.3 预警分级

  自然灾害救助的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4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

  4.5 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预防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应对准备工作情况。

  (5)根据预警预防行动需要,适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预警预防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6 预警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预防行动终止或启动灾害救助工作。

  5 应急响应

  县减灾委设定从高到低四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乡镇或相邻几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以上1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1%以上3%以下。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引导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等相关内容。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县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县减灾委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某一乡镇或相邻几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2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请求上级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引导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等相关内容。

  (3)派出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益阳市和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某一乡镇或相邻几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5人以上7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5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5%以上7%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意后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请求上级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引导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等相关内容。

  (3)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益阳市和南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乡镇或相邻几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7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7%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益阳市委、市政府,请求益阳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引导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等相关内容。

  (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的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7)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国网南县供电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应急供电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受灾地区乡镇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乡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乡镇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属地乡镇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各乡镇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临时住房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乡镇根据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避险需求。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减灾委办公室将本县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乡镇向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下拨中央、省、市、县安排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其他设施重建

  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运、水利、农业、卫健、文旅广体、电力、通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各乡镇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在财政预备费中予以统筹安排。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各乡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2 物资保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县级和乡镇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各乡镇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加强县、乡两级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各乡镇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保障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管理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和灾害管理业务咨询。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乡镇、村(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减灾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公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等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7.7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8 科技保障

  由县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运、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地震、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南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宣传和培训

  县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对部门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自发布实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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