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地震应急预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9354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9354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

  2.4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5.2   地震传言事件

  5.3   邻县地震灾害

  6  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6.2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南县应对地震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大局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益阳市地震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县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应对。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应对。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县林业局、县邮政公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气象局、国网南县供电公司、县红十字会、中石化南县分公司、中石油南县分公司、中国电信南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县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综合防灾减灾股及相关人员组成。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工作指示;根据影响范围、破坏程度,经省、市指挥部同意,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并组织信息发布与宣传;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决定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指挥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驻南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上级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配合和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行动。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承办县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意见建议;协调和指导相关乡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灾害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办报告灾害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担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驻南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广播、电台及时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宣传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研判、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协调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协调抢险救援队伍、专家,紧急安排救灾物资,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积极争取上级指挥部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工作。

  县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县教育局: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教和培训演练;督促开展幼儿园、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承担震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协调通信和电力运营企业抢修恢复通信和电力基础设施,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组织、指挥、协调公安警力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灾区治安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

  县财政局:安排、拨付并监管救灾资金及其使用;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研究判断污染危害影响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燃气保障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县商务局:协助开展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地震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县水利局:组织开展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震损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乡镇供水基础设施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灾区消费品质量、特种设备监管,确保灾区消费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

  中国邮政南县分公司:组织开展灾区邮政服务,减少邮件、快件损失,确保邮政通信畅通。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地震防御宣传;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旅游景区地震防控措施,指导旅游从业单位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旅游团队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毁损的国省道、县道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国省道、县道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中国电信南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县分公司:负责组织动员所辖范围内企业员工进行通信设施毁损紧急抢修抢通及灾后重建,对灾区通信实施应急联通措施,尽全力恢复灾区紧急通信信号。电信、联通、移动一起全力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地震灾害救灾项目。监管灾区粮食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收储和管理地震灾害应急物资,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县民政局:协同做好地震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协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供水基础设施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事故可能涉及的供水基础设施情况,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用水保障工作。

  县林业局:指挥、协调林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国网南县供电公司:保障地震灾区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乡镇:参照县指挥部成立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应急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协调、指导村(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 前方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南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县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灾区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前方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传达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统一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指挥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排险抢险等现场处置工作;组织收集、汇总灾害发展态势、救援情况、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措施;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应急工作组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承办前方指挥部各类会议;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险情、灾情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审核对外发布的信息;督促落实前方指挥部议定事项。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协调组织相关乡镇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保障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协调组织相关乡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抗震救灾相关款物,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卫生,做好灾后卫生防疫,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水利局、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国网南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南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县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协调组织相关乡镇制订公路、桥梁、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抢修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单位参加。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救灾捐赠及涉外事务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统战部、县委外事办、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及民族宗教事务等。

  灾损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专家组:依托益阳市级专家库,由县指挥部报请市应急指挥部调派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的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2.4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镇参照县指挥部设置,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乡镇有关部门和民兵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县应急管理局应积极对接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分析预报、趋势研判和群测群防工作,提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提供地震预警信息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

  3.2 信息报告

  3.2.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测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第一时间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续报工作。

  3.2.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科工、交运、水利、住建、教育、卫健等有关部门将及时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的,县外事部门要迅速核实并逐级上报市外事机构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较大(Ⅲ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重大(Ⅱ级)地震灾害:造成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特别重大(Ⅰ级)地震灾害: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重要地区包括震中50平方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4.2.1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2.2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地区、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援。

  4.2.3 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决定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同意后启动,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由省指挥部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4.3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3.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地震、消防、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协调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3.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3.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3.5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对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3.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4.3.7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3.8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助做好国(境)外救援队来南救援工作,接受和管理国(境)外救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4.4 信息发布

  各级地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4.5 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 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督导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5.2 地震传言事件

  当县域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5.3 邻县地震灾害

  邻县发生地震,对我县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有关乡镇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并积极支援邻县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应急、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生环等部门,要深入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2 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的支持和指导。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救援、消防救援、医疗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乡镇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7.2 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决策快速高效、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动态跟踪快速准确、趋势判断快速反馈。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应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采取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订立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5 基础设施保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县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乡两级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知识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特别要组织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自发布实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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