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9357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9357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通信保障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6.9   气象信息服务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救灾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对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依法依规、分工负责。按照法定职责,细化部门分工,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1)成立南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县红十字会、国网南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指挥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2)各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3)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工作职责

  (1)县指挥部

  统一指挥、部署全县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协助县指挥部指挥长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灾害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害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担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助;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隐患普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监管灾区粮食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收储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物资,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电力和通讯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和通讯设施。

  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财产安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县民政局: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气设施;负责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抢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损毁的水利设施和乡镇供水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县气象局:对灾区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预报;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信息资料和相应的风险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防灾避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

  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毁损的国省道、县道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国省道、县道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恢复和维护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城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修复或重建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协助做好事故发生地现场管控、交通疏导、安全警戒,向县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提出事故处置的建议措施。

  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协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供水基础设施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事故可能涉及的供水基础设施情况,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用水保障工作。

  县武警中队:协助公安机关控制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参与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抢修公共基础设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

  国网南县供电公司: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中国电信南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县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助调度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特殊时期,根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通过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乡镇:贯彻落实县指挥部指示;负责实施先期灾害现场管控、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组织机构

  (1)现场指挥部

  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小型、中型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并向县指挥部报告,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乡镇在获悉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乡镇应急组织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信息收集报告、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人员疏散和临时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灾害发生地乡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险情、灾情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审核对外发布的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应急监测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现场情况变化。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武装部、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等部门单位组成,必要时报请县指挥部协调组织驻南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援。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事故进行会商研判;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设备,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治安交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交通运输局、灾害发生地乡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治安维护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组织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

  通信电力组: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会同国网供电南县分公司、中国电信南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县分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供电。

  新闻协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后勤保障组:由灾害发生地乡镇党委、政府统筹,事发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工作。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救灾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灾害发生地乡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评估灾情损失,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专家组: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由县指挥部报请益阳市应急指挥中心调派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方面的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1)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立与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县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江河水库水情,地震活动、人类工程活动、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预报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3.2 预警预防行动

  (1)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地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监测到点、责任到人。

  (2)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巡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和重要隐患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所在地乡镇;乡镇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和避灾疏散或采取紧急排险防治措施。

  (3)发放“防灾明白卡”

  乡镇要根据本区域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村(社区)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给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临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县、乡两级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以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教育、科工、住建、交运、水利、文旅、电力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的原则,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搬迁避让、应急处置、工程治理等工作;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5)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乡镇、村(社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汛期是我县地质灾害高发期,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

  (6)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应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地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分为Ⅰ级(风险很大)、Ⅱ级(风险大)、Ⅲ级(风险较大)、Ⅳ级(风险较小)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科学确定预警级别,依法向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根据预警等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应急监测、停止作业、避险动员、人员撤离和灾害救助准备等相应工作并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1)落实四项制度

  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制度》。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地点进行巡查,建立巡查台账。二是《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实行地质灾害防范期值班制度,适时掌握地质灾害动态情况。三是《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制度》。在灾害发生时,迅速调查灾害发生原因、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上报。四是《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在灾情发生时,快速报告并适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及时掌握天气信息,明确各级抗灾责任

  及时掌握汛期气候预警预测信息,随时了解气象变化情况,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每户村民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并张贴到村民大门上,让村民了解自己所处位置的危险性、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避险撤离路线和避险地点。各隐患点落实专人值守和通讯联系电话。在灾情发生后,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并赶赴灾害现场。

  (3)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力度

  乡镇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群测群防,群专结合”原则,充分运用各类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县人民群众的地质灾害预防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加强管理,切实减少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对于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有效预防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引导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切实落实备用金制度,落实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责任,有效防止采矿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乡镇、有关单位应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危险区内禁止开展爆破、削坡、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作业。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1)报送流程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事发地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中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大地质灾害时,应按信息报送制度立即上报益阳市人民政府。

  (2)信息报告的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3)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乡镇辖区内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半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国家自然资源部。

  乡镇辖区内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应在半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乡镇辖区内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在6小时内速报市自然资源局。对发生人员死亡的小型地质灾害,乡镇应在半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在1小时内速报益阳市自然资源局。

  (4)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下述相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对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对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响应级别可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1)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镇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接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2)应急处置

  ①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县、市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电话报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备。在国务院工作组的指导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现场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测预警、趋势研判、转移安置、排危除险等有关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消防、交运、气象、卫健、公安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大型(Ⅱ级)地质灾害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县、市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电话报告省指挥长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省指挥长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照I级应急响应相关要求,由省指挥部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县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益阳市人民政府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消防、财政、住建、交运、水利、民政、气象、科工、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按照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4)小型(Ⅳ级)地质灾害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县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指挥部按照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灾害发生地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范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灾队伍、民兵应急队伍、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灾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与救灾能力。

  6.2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地质灾害防范的政府投入,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可靠、安全、高效。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经费在财政预备费中予以统筹安排,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需求。

  6.3 物资保障

  (1)应急物资储备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供应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2)应急物资紧急征用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物资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装备及时到位。

  6.4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由县卫生健康局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队伍承担。必要时,由指挥机构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地质灾害事件后,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协调公安、交运、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灾害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 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灾害所在地乡镇组织实施灾害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 通信保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联系,研究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9 气象信息服务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两级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等空地,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和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县指挥部应对的小型(Ⅳ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灾害。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通信、交通、热力系统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本预案自发布实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南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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