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抗旱应急预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9362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9362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旱情分级

  4.2  Ⅳ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4.5  Ⅰ级响应

  4.6  响应调整或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预案保障

  6.6  供电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2  监督检查

  7.3  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防灾救灾减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总遵循,增强干旱风险意识,落实抗旱救灾措施,提高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8月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

  (4)《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22〕48号),2022年5月30日;

  (5)《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2008年12月29日;

  (6)《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试行)》;

  (7)《益阳市抗旱应急响应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公众参与,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2 应急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抗旱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委副书记、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设顾问、副政委、副指挥长及成员,具体名单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根据每年人员异动情况调整后行文确定。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县防办第一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县防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职任常务副主任,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水文水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职为副主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股所有人员组成。

  2.2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2.2.1  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抗旱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等;组织编制并实施抗旱预案;拟定全县抗旱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重要江河、水利工程、应急水源等抗旱应急供水调度方案;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及时掌握全县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组织、指导灾后处置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抗旱检查、督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抗旱工作中的问题。

  2.2.2  县防办工作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全县抗旱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督促有关抗旱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的贯彻实施;协调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抗旱会商;收集、研判、报告旱情、灾情信息;负责协调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抗旱资金的计划安排。

  2.2.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纪委、县监察委:负责查处违反抗旱纪律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抗旱重大事故的案件,适时对抗旱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抗旱宣传导向,实时发布重大旱情信息,及时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负责作好对外、对上宣传,负责协调县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有关抗旱工程和非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投资计划安排;指导抗旱规划编制;负责旱灾期间电、油、气等重要生产生活运行要素供应协调;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县财政局:负责申报、筹集、安排抗旱救灾资金,配合做好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保险公司做好勘灾理赔;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控制污染源排放,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拟定全县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旱情的监测预警和水利行业旱情信息收集上报;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抗旱工程建设;指导、协调处理跨区域抗旱用水纠纷;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县农业农村局:及时调查核实上报农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安排县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编制并实施抗旱打井方案;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节水项目的管理;协助抗旱水事纠纷处置;因地制宜发展节水型新农业;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8)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监测饮用水卫生状况,防控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信息;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9)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抗旱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旱灾类的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组织协调旱灾的应急送水工作;组织协调抗旱救灾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旱区灾民临时救助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及县级下达的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中水回用,落实节约用水措施;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1)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干旱期间城区环境卫生、园林灌溉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抗旱有关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2)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县城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报告城区供水状况,并做好严重缺水情况下城市供水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停水区域群众送水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3)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出动消防车辆进行送水,解决灾区群众饮用水困难;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4)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对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向县防指及县防办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实时气象信息及天气形势分析资料;根据旱情、气象条件和县防指指令,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损失;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5)县水文水资源局:负责监测河流水情变化形势,及时提供相关河流水文数据和土壤墒情,做好干旱预测分析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6)国网南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令的实施;组织保障灾区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积极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县防指可根据省市工作安排部署和南县实际旱情形势,适时组建防旱抗旱工作专班。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1)县气象局负责雨情、气温、蒸发量、天气等监测;水文部门负责河道、地下水等水位监测及土壤墒情监测;农业部门负责农作物受旱面积的监测;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和湖泊水位等监测;县生环局负责常规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按县防指要求进行加密监测;林业、科工、住建、城管、教育以及城投等部门(公司)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公司)相关旱情信息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并及时报县防指。

  (2)县防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收集、研判和报告工作。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县防指要求,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3.2  预警行动

  3.2.1  蓄水保水

  在保证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全县水库、山塘、沟渠等蓄水工程加大蓄水、引水、保水力度,增加抗旱水量。有抗旱任务且有一定蓄水能力的各类水利工程,科学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运用方案。

  3.2.2  水资源利用

  (1)利用好雨洪资源。根据天气预报和上游来水情况,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水利部门依照权限,在丰水期可适时启闭沿河穿堤建筑物闸门,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雨洪资源,增加抗旱水源,改善抗旱水质。

  (2)利用好地下水资源。农业、水利、城投等部门(公司)做好地下水源点勘测、水资源量论证等抗旱应急水源工作。

  3.2.3  水源调度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和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实际,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和各乡镇要编制抗旱供水方案,增强计划性、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合理优化调度,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水利部门加强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

  (1)当三仙湖水库水位不能保证用水量时,开启沱江下坝调节泵站从赤磊洪道向三仙湖水库补水,为三仙湖水库提供饮用水源及两岸6个乡镇36.5万亩农田灌溉用水。

  (2)当南茅运河水位低于正常蓄水位时,根据外河水位情况,开启茅草街船闸,从赤磊洪道向南茅运河补水,保障育乐垸27.9万亩耕地及以下几个区域的水源:一是开启南洲泄水闸,引水入藕池东支,保障浪拔湖、南洲镇、乌嘴乡、明山头镇、华阁镇沿岸电排水源。二是关闭青树嘴镇大吉祥节制闸,通过均和倒虹吸引水,保障红卫泵站区域的水源。三是通过长缨14组引水闸引南茅运河水至下钟家嘴电排渠,再由下钟家嘴电排提水至浪拔湖哑河(东南部分),保障泰来村、施家渡村、太阳村及沙湾电排的水源。四是当藕池中支水位偏低时,在藕池中支下柴市电排至北港电排段选择合适地点堵坝,临时性关闭中鱼口镇、南洲镇和浪拔湖镇藕池河中支沿线电排,开启育新电排从南茅运河向藕池中支提水,再通过麻河口镇北河口和浪拔湖镇哑巴渡等电排提水,保障和康垸及南鼎垸部分水源。

  (3)当五七河内水位低于沿线涵闸有效引水高程时,根据外河水位情况,县水利局向市水利局、有关乡镇向益阳市大通湖水环境治理工作组同时申请开启五七闸引水,保障沿线各乡镇农业灌溉和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4)其他水源调度:有关乡镇要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可用水源调度方案,县水利局在做好抗旱专项预案的同时还应指导乡镇编制其他水源调度方案。

  3.3  信息报告

  (1)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干旱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2)干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旱情、灾情信息。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农业农村、水利、城管、生态环境、气象、水文、城投公司等部门(公司)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县防指报告。

  (3)县防指调度掌握旱情和灾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综合研判后,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市防指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旱情分级

  按照国家水利部《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及省市抗旱预案,根据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降雨距平百分率、作物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数、城市干旱缺水率等,将旱情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和特大干旱(Ⅰ级)四级。

  4.2  Ⅳ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当同时发生下列条件,县防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连续10~20天无有效降雨,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10%~20%,并且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和城乡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4.2.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会商;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城管执法、气象、水文等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县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做好抗旱工作通知;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旱情;保证农业抗灾用电用油。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

  (2)县防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干旱程度、受旱面积,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业、渔业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受旱地区具体的抗旱行动和重要举措等;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及时向市防办报告旱情情况。

  (3)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承担本区域抗旱工作,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

  (4)有关乡镇要组织抗旱泵站、机井、各类抗旱移动设备,适时开展抗旱浇灌;渠道淤积严重的地区,要发动群众及时对沟渠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蓄水保水,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要加强蓄水管理,水库、山塘放水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组织开展受旱作物的抗旱浇灌,动员受旱地区村组积极主动开展抗旱打井,减轻农作物的损失。乡镇要加强境内河湖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下降。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当同时发生下列条件,县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连续21~30天无有效降雨,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20%~40%,旱情对作物产量造成影响,部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

  4.3.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县防办第一主任)主持会商,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财政、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城管执法、气象、水文、城发投、供电公司等县防指所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县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加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旱情;要求受旱地区乡镇开展抗旱工作;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

  (2)县防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抗旱资金;请求县人民政府安排下达必要的抗旱经费,继续确保农业抗旱用电用油。县气象局把握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县城发投要加强城市供水情况的监测。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相应职责。

  (3)严重干旱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按职责组织开展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

  (4)有关乡镇要组织抗旱泵站、机井、各类抗旱移动设备,适时开展抗旱浇灌;进一步对沟渠塘坝拓宽疏浚,并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对受旱作物的抗旱浇灌,减轻农作物的损失。

  4.4  Ⅱ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同时发生下列条件,县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连续31~45天无有效降雨,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40%~60%,田间严重缺水缺墒,农作物出现枯萎现象,对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较大困难。

  4.4.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委、宣传部、财政、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城管执法、消防大队、气象、水文、城发投、供电公司等县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县人民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市防指汇报旱情和抗旱行动情况。根据旱情的发展,县防指可以视情宣布全县进入紧急抗旱期。

  (2)县防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抗旱资金,请求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受旱严重地区的抗旱减灾工作;确保农业抗灾用电用油;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加大抗旱服务力度。定期在有关媒体发布县防指《抗旱通报》。县水利局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县气象局跟踪天气变化,千方百计捕捉时机,全力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县公安局及时处理用水纠纷;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抗旱水源的水质,加强污染源监管;县城发投加强城市供水水源、水量的监测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县卫健局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全力开展救灾。县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相应职责。

  (3)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一步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蓄引提调并举,组织泵站及其他提水设备全力抗旱,努力扩大浇灌面积;加大农业、城市生活、工业节约用水力度,灌区尾部要做好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在干旱调度措施的基础上,将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放在抗旱调度的首位;留足生活用水水源,保证人畜饮水需要。加强污染源的治理,限制污水排放,严防人畜饮水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质的降低。

  (4)抗旱应急措施。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县直有关部门要限制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4.5  Ⅰ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当同时发生下列条件,县防指启动Ⅰ级响应:

  当连续4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60%以上,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4.5.2  响应行动

  (1)在市防指的指导下,县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委、宣传部、财政、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城管执法、消防大队、气象、水文、城发投、供电公司等县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抗旱紧急会议,发出抗旱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检查组、督查组,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慰问灾区干部群众;向市人民政府、市防指汇报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县防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特大抗旱资金,县人民政府追加下达资金,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和重点水源调度补助;全力保障农业抗灾用电用油。县防指动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和应急送水。

  (2)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禁止生产生活污水排放,确保大旱期间水质满足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需要。县防指定期和不定期在有关媒体发布《抗旱通报》,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县水利局具体负责调水工作,并在实施调水前,组织抗旱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县水利局紧急调拨抗旱物资,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加大水源调度力度。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处理抗旱用水纠纷,必要时请武警部队给予支持;县交通运输局为抗旱人员和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全面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城发投公司采取一切措施尽力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3)有关乡镇在II级响应调度措施的基础上,以人为本,把确保农村人畜饮用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强化各项调度措施。水源仍然困难的,要向县防指申请组织消防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实行临时送水。切实做好城镇供水调度。加强防污调度,防止水质恶化。

  (4)抗旱应急措施。县直部门在II级响应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加大限制力度。

  (5)供水危机抗御对策。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稳定市场和人心。控制直至停止高耗水行业用水。启用自备水源,调集矿泉水、纯净水,保障居民生活用水供给。必要时,实行学校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调集车辆,保证医院等重要行业用水不断档。县水利局按照调度权限,采取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加强对事发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统一管理。

  4.6  响应调整或解除

  当气象条件好转、旱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解除,由县防办提出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建议,报请县防指领导批准,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结束紧急抗旱期,解除临时限制取水等应急管理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1)紧急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已使用的物资按县场价格进行结算。

  (2)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乡镇立即开展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及时清除紧急状态下实施的河道、渠道临时拦水设施,恢复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原有功能。

  (3)县防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4)县卫健局负责调配医疗卫生力量,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控疫情蔓延。

  (5)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消耗的抗旱物资。

  5.2  总结评估

  县防指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抗旱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上报县防指。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抗旱经费,用于抗旱指挥机构运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抗旱物资购置维修等旱情预防。抗旱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遇严重旱情,由县防指根据旱情提出具体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抗旱资金,县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旱灾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6.2  物资保障

  (1)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储备抗旱救灾物资,旱情发生后,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抗旱物资的调度。县防指抗旱物资仓库由县水利局负责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2)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防旱抢险的需要,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调用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及时归还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必要时,可向上级防指申请调用储备物资援助。

  (3)抗旱减灾结束后,针对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县乡(镇)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6.3  队伍保障

  (1)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现有防汛抗旱服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强化抗旱业务培训学习,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2)抗旱期间,县防指应及时组织水利、农业、消防、卫健等县防指成员单位的专业队伍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为农村群众提供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灌溉、维修抗旱机具、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防疫等任务。

  (3)城投公司、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和保护好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6.4  技术保障

  依托全县旱情监测预报系统,以现行的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  预案保障

  各乡镇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抗旱应急预案。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县防指成员单位在编制部门专业应急预案时,要将防旱抗旱减灾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6.6  供电保障

  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国网南县供电公司提前做好预案、队伍、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干旱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培训,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监督检查

  县防办要会同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水利局、县应急局等单位对各乡镇防汛抗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旱情灾情等信息或在抗旱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有效降雨指:春季的3~5月份和秋季的9~11月份,一日雨量大于3毫米的降水;夏季6~8月份一日雨量大于5毫米的降水。

  (2)作物受旱面积比例:指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3)透墒雨:洞庭湖平原地区三日雨量大于15毫米。

  (4)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防指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抗旱应急预案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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