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4〕42 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83221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8-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83221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8-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南)应急罚〔2024〕42 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089714439B)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青树嘴镇青树嘴村

  邮政编码:41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2****711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6月27日,接群众举报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违规进行动火作业,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出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在加油站油罐区范围内进行一级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中 8.3.2“在加油站作业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要求作业;设置现场监护人。”的规定;动火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警戒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中 8.3.4“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警戒区,作业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的规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石油液化气瓶(用来代替乙炔瓶)与氧气瓶的间距小于 5 米、石油液化气瓶与氧气瓶未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中 8.3.10“使用气焊、气割进行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 5m,两者与作业点间距应不小于 10m,并设置防晒设施和防倾倒措施。”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中 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 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的规定。

  经过调查,认定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存在上述行为。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的上述情形属于未有效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第十八条“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规定,此为重大事故隐患。

  1、2024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存在加油站油罐区范围内进行一级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警戒区,在进行动火作业时石油液化气瓶(用来代替乙炔瓶)与氧气瓶的间距小于 5 米、石油液化气瓶与氧气瓶未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的问题,且我局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施工);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需在 7 月 5 日前将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加油站的主体资格;证明张**是该加油站的投资人;证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经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批准该加油站从事危险化学品带储存设施经营。3、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出具的 2 份证明文件;证明张**为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宋**为安全管理人员。4、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照片;证明张**个人基本信息且张**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质;证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该站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5、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宋**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照片;证明宋**个人基本信息且宋**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的违法事实。6、6 月 27 日现场检查照片 4 张;证明该加油站动火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警戒区,在进行动火作业时石油液化气瓶(用来代替乙炔瓶)与氧气瓶的间距小于 5 米、石油液化气瓶与氧气瓶未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7、2024 年 7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照片 2 张及该站出具的说明;证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已完成整改。

  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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