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987560 | 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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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987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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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南)应急罚〔2024〕47 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千子红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1872453497)
地址:南县麻河口镇千子红村
邮政编码:41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55****123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7 月 18 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千子红加油站监督检查时,发现南县千子红加油站未对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一套液位监控仪损坏不能正常使用。1、2024 年 7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千子红加油站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南县千子红加油站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及南县千子红加油站需在 7 月 24 日前将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整改完毕。2、南县千子红加油站《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加油站的主体资格;证明孙*是该加油站的投资人;证明南县千子红加油站经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批准该加油站从事危险化学品带储存设施经营。3、南县千子红加油站出具的 2 份证明文件;证明孙*为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罗**为该加油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4、对南县千子红加油站站长兼安全管理人员罗**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照片;证明罗**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南县千子红加油站未对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5、对南县千子红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孙*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照片;证明孙*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南县千子红加油站未对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6、7 月 18 日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该加油站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7、2024 年 7 月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千子红加油站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一套液位监控管理系统能够正常使用的照片 1 张;证明南县千子红加油站已完成整改。
南县千子红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期完成了问题的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可对南县千子红加油站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