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4〕53 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05352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10-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05352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10-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南)应急罚〔2024〕53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BMTAJB3D、经营者:姚*、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7****2911)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浪拔湖红堰湖村二十四组

  邮政编码:4132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151****149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2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曹丹接群众举报,在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在南县昌农种业有限公司(浪拔湖镇东美垸17组01号)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在南县昌农种业有限公司(浪拔湖镇东美垸17组01号)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范**(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0****2930)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从事焊接作业。

  证据:1、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现决〔2024〕39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南)应急责改〔2024〕148号;证明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存在聘请的从事焊工作业的范**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从事焊工的问题,及该公司需在2024年9月8日前整改完毕。2、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营业执照》照片;证明姚*是该店的经营者;证明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该公司从事一般项目;石棉制品销售等业务。3、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临聘人员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查询截图,证明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临聘人员范**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从事焊接作业的违法事实。4、对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主要负责人姚*的《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证明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聘请的从事焊工作业的范**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和姚*的个人身份信息。5、对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临聘人员范**的《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证明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聘请的范**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和范**的个人身份信息。6、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临聘人员范**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7、2024年8月22日及2024年9月10日,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4〕18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4〕182号;证明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已将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焊工范**解聘。8、姚*职务证明:证明姚*为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的主要负责人。9、范**职务证明:证明范**为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临时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

  2024年8月22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曹丹接群众举报,在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在南县昌农种业有限公司(浪拔湖镇东美垸17组01号)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在南县昌农种业有限公司(浪拔湖镇东美垸17组01号)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范**(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0****2930)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从事焊接作业。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二是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期完成了问题的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行政处罚裁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

  决定对南县浪拔湖姚华建材销售店处人民币叁仟贰佰元(3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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