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85671 | 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4-06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85671 |
|---|---|
| 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4-06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湘益南)应急罚〔2026〕7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乌嘴学群超市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4MRJ0C1Q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乌嘴乡昭明社区桥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 联系电话:13XXX8
身份证号码:43XXX0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接上级交办线索,2026年2月2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乌嘴学群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其超市仓库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年年好运(烟花规格100发76件),2、皇家盛典(烟花规格80发43件),3、财运蕾(烟花规格25/6型62件),4、金福(鞭炮规格60/3型32件、46/5型52件、41/6型36件、32/8型50件、32/10型29件)。烟花鞭炮一共是380件,其中烟花181件、鞭炮199件。经查询李XX经营的南县乌嘴学群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查明:李XX经营的南县乌嘴学群超市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获利,2025年12月6日从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购进391件烟花爆竹(进价共21295元),并将其存放在乌嘴学群超市该仓库位于乌嘴乡卫生院正对面内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已累计售出11件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为715元。南县乌嘴学群超市剩余未出售的380件烟花爆竹已于2026年2月2日被我局扣押,扣押期限至2026年3月3日、扣押延长期限至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南县乌嘴学群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对李XX、岳XX进行调查询问,采集南县乌嘴学群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烟花爆竹的送货单等方式合法合规采集了本案证据。证据一组:南县乌嘴学群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乌嘴学群超市的主体资格,证明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XX。证据二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2日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张及现场勘验照片4张。证明事项:证明南县乌嘴学群超市的仓库内存有烟花爆竹380件,其中烟花181件、鞭炮199件。证据三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2日作出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及复查时拍摄照片4张。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南县乌嘴学群超市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至专用烟花仓库,且当日已复查整改到位。证据四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2日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扣押380件烟花爆竹。证据五组:李XX提供的送货单1张。证明事项:证明南县乌嘴学群超市2025年12月6日购进了烟花爆竹共391件,进货价为21295元。证据六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4日对李XX的《调查询问笔录》、3月5日对岳XX的《调查询问笔录》、李XX身份证复印件,岳XX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职务证明。证明事项:一是证明李XX、岳XX的个人基本信息;二是证明岳XX为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三是证明南县乌嘴学群超市为了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获利,在2025年12月6日从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购进391件烟花爆竹用于销售,截至案发时售出11件烟花爆竹,获利715元。证据七组: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3月5日开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乌嘴学群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上证据中,对李XX的《调查询问笔录》可证明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南县乌嘴学群超市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后,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李XX主动上交门店内所有存放的烟花爆竹。南县乌嘴学群超市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对南县乌嘴学群超市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即380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715元,并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乌嘴学群超市经营者李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南县乌嘴学群超市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李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上交储存的所有烟花爆竹;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多,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危害了买受人的身体健康。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县乌嘴学群超市减轻处罚,处没收非法经营的380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715元,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8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4N3CJ72R
地址:湖南南县青树嘴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XX 联系电话:18XXX8
身份证号码:43XXX7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接上级交办线索后,2026年2月3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超市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金利烟花(烟花规格80发43件),2、浏阳烟花(烟花规格60发36件),3、大吉大利(烟花规格80发28件),4、米兰之夜(烟花规格100发13件),5、金福发财炮(鞭炮规格40/5型46件),6、富贵红地毯(鞭炮规格70型10件)。烟花鞭炮一共是176件。经查询杨XX经营的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查明:杨XX经营的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获利,2025年12月左右从南县青树嘴轩轩烟花鞭炮经营部购进一批烟花爆竹(进价共四千元左右),并将其存放在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仓内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已累计售出6件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为270元。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剩余未出售的176件烟花爆竹已于2026年2月3日被我局扣押,扣押延长期限至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对杨XX、曹XX进行调查询问,采集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曹XX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方式合法合规采集了本案证据。证据一组: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的主体资格,证明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XX。证据二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3日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张及现场勘验照片证明事项:证明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的仓库内存有烟花爆竹176件。证据三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3日作出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及复查时拍摄照片4张。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至专用烟花仓库,且当日已复查整改到位。证据四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3日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扣押176件烟花爆竹。证据五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3日对杨XX的《调查询问笔录》、3月10日对曹XX的《调查询问笔录》、杨XX身份证复印件,曹XX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事项一是证明杨XX、曹XX的个人基本信息;二是证明曹XX是南县青树嘴轩轩烟花鞭炮经营部的经营者、2025年12月在南县青树嘴轩轩烟花鞭炮经营部购进烟花爆竹,南县青树嘴轩轩烟花鞭炮经营部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是合法经营;三是证明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为了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获利,在2025年12月从南县青树嘴轩轩烟花鞭炮经营部购进一批烟花爆竹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已累计售出6件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为270元。证据六组: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3月5日开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上证据中,对杨XX的《调查询问笔录》可证明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后,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杨XX主动上交门店内所有存放的烟花爆竹。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对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即176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270元,并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经营者杨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杨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上交储存的所有烟花爆竹;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多,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危害了买受人的身体健康。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县青树嘴杨XX超市减轻处罚,处没收非法经营的176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270元,并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9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统一 信用代码:9143092108139715X2
地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
联系电话:19XXX1 身份证号码:43XXX3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6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接下级交办线索后,2026年2月6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超市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富贵花(烟花规格:组合烟花8件),2、焰舞夜空(烟花规格70发9件),3、发财雷(烟花规格25/6型4件),4、富贵蕾(规格100发4件)5、金福(鞭炮规格41/6型25件)。烟花鞭炮一共是50件。经查询李XX经营的南县浩浩批发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查明: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即南县茅草街浩浩烟花鞭炮经营部)在2025年12月18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后,仍然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截至案发时,未售出的50件烟花爆竹已于2026年2月6日被我局扣押,扣押延长期限至2026年4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对李XX行调查询问,采集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烟花爆竹的送货单等方式合法合规采集了本案证据。证据一组: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的主体资格,证明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XX。证据二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6日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张及现场勘验照片2张。证明事项:证明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旁边1个仓库内存有烟花爆竹50件。证据三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6日作出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及复查时拍摄照片1张。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至专用烟花仓库,且当日已复查整改到位。证据四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6日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扣押50件烟花爆竹。证据五组:李XX提供的送货单1张及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政务窗口采集的南县茅草街浩浩烟花鞭炮经营部(即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明事项:一是证明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市在2025年11月5日从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共63件,进货价为3015元。二是证明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销售给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的烟花爆竹时,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属于合法经营。证据六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23日对李XX的《调查询问笔录》、李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一是证明李XX个人基本信息;二是证明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在2025年12月18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后,仍然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售出13件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为455元。证据七组: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3月24日开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据八组: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注销证明。证明事项:证明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南)YHLS(2025)05018)于2025年12月18日被注销。以上证据中,对李XX的《调查询问笔录》可证明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后,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李XX主动上交门店内所有存放的烟花爆竹。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对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即50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455元,并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经营者李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李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上交储存的所有烟花爆竹;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多,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危害了买受人的身体健康。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县浩浩食品批发部减轻处罚,处没收非法经营的50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455元,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10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4Q8N9W3K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茅草街镇三岔河社区文明桥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 联系电话:19XXX7
身份证号码:43XXX7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6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2026年2月6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其房屋内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龙腾万里(烟花规格100发46件),2、100发财炮(烟花规格100发30件),3、发财蕾(烟花规格36发53件),4、富贵发财炮(鞭炮规格45/5型68件),5、钱满满(鞭炮规格28/10型54件)。烟花鞭炮一共是251件。经查询李XX经营的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查明: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即南县茅草街玲辉烟花炮竹经营部)在2025年12月18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被注后,仍然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截至案发时,未售出的251件烟花爆竹已于2026年2月6日被我局扣押,扣押延长期限至2026年4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对李XX进行调查询问,采集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烟花爆竹的送货单等方式合法合规采集了本案证据。证据一组: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的主体资格,证明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XX。证据二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6日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张及现场勘验照片2张。证明事项:证明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的仓库内存有烟花爆竹251件。证据三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6日作出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及复查时拍摄照片3张。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至专用烟花仓库,且当日已复查整改到位。证据四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6日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扣押251件烟花爆竹。证据五组:李XX提供的送货单2张及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政务窗口采集的南县茅草街玲辉烟花鞭炮经营部(即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明事项:一是证明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在2025年10月8日刚从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共54件,进货价为2970元,2025年10月21日从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烟花爆竹234件、进货价为8360元;二是证明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及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给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的烟花爆竹时,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属于合法经营。证据六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13日对李XX的《调查询问笔录》、李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一是证明李XX个人基本信息;二是证明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在2025年12月18《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后,仍然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售出21件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为735元。证据七组: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3月18日开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据八组: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注销证明。证明事项:证明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南)YHLS(2025)05020)于2025年12月18日被注销。以上证据中,对李XX的《调查询问笔录》可证明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南县茅草街玲辉市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后,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李XX主动上交门店内所有存放的烟花爆竹。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对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即251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735元,并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经营者李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李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上交储存的所有烟花爆竹;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多,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危害了买受人的身体健康。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县茅草街玲辉超市减轻处罚,处没收非法经营的251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735元,并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11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4L9A7E93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中鱼口镇班嘴社区班嘴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XX 联系电话:13XXX0
身份证号码:432XXXX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2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接上级交办线索后,2026年2月12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其房屋内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富贵一生(烟花规格60发56件),2、百年风华(烟花规格100发38件),3、发财蕾(烟花规格25/6型26件),4、金碧辉煌(烟花规格100发42件),5、金山银海(烟花规格60发53件),6、亿万富翁(烟花规格168发26件),7、星空画卷(烟花规格100发36件),8、财神到(烟花规格100发49件),9、中洲烟花(烟花规格80发37件)10、金福(鞭炮规格46/5型47件、38/6型48件),11、中洲闪光炮(鞭炮规格38/8型38件)。烟花鞭炮一共是496件。经查询马XX经营的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查明: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即南县中鱼口高XX烟花鞭炮销售店)在2025年12月18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后,仍然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截至案发时,未售出的496件烟花爆竹已于2026年2月12日被我局押扣押延长期限至2026年4月12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对马XX进行调查询问,采集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烟花爆竹的送货单等方式合法合规采集了本案证据。证据一组: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的主体资格,证明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马XX。证据二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张及现场勘验照片3张。证明事项:证明南县中鱼丽群红超市旁边附近2个仓库内存有烟花爆竹496件。证据三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及复查时拍摄照片4张。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至专用烟花仓库,且当日已复查整改到位。证据四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扣押496件烟花爆竹。证据五组:马XX提供的送货单4张及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政务窗口采集的南县中鱼口高XX烟花鞭炮销售店(即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明事项:一是证明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在2025年6月15日和7月13日从南县鑫旺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共203件,进货价为8166元,2025年8月19日至10月13日从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烟花爆竹314件、进货价为17484元;二是证明南县鑫旺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及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给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的烟花爆竹时,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属于合法经营。证据六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11日对马XX和高XX的《调查询问笔录》、马XX和高XX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事项:一是证明马XX、高XX个人基本信息及两人是夫妻关系;二是证明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在2025年12月18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后,仍然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售出21件烟花爆竹,违法所得为785元。证据七组: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3月23日开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据八组: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注销证明。证明事项:证明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南)YHLS(2025)09009)于2025年12月18日被注销。以上证据中,对马XX的《调查询问笔录》可证明2026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后,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马XX主动上交门店内所有存放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对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即496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785元,并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经营者马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马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上交储存的所有烟花爆竹;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多,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危害了买受人的身体健康。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县中鱼口丽群红超市减轻处罚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即496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785元,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12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7M6JP2X7,经营者:何XX、其身份证号码:43XXX9)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7M6JP2X7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浪拔湖镇哑巴渡社区(水机站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XX 联系电话:15XXX7
身份证号码:43XXX9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8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1、接上级交办线索后,2026年2月8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李太东在对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便民服务中心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鞭炮(鞭炮型号B60×4盘,1件);2、鞭炮(鞭炮型号C38×8盘,10件);3、鞭炮(鞭炮型号C50×5盘,4件);4、鞭炮(鞭炮型号X50×5盘,5件);5、鞭炮(金福全红发财炮鞭炮型号80×2盘,1盘;6烟花雷王(100发,16箱)。烟花鞭炮一共是37件。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在该门店销售烟花爆竹获利,2026年1月30日从南县乌嘴平平烟花鞭炮销售部购进了37件烟花爆竹,并将其存放在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隔壁仓库,未出售的37件烟花爆竹已于2026年2月8日被我局扣押,扣押延长期限至2026年4月8日,截止案发之前,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未销售烟花鞭炮,未有违法所得。执法人员通过对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对何XX、谢XX进行调查询问,采集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何XX身份证复印件,南县乌嘴平平烟花鞭炮销售部的营业执照和《烟花鞭炮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及谢XX身份证复印件,合法合规采集了本案证据。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组: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何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的主体资格,证明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何XX。证据二组: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2月12日开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据三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8日作出的《行政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张及现场勘验照片4张。证明事项:证明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的房屋内存有1、鞭炮(鞭炮型号B60×4盘,1件);2、鞭炮(鞭炮型号C38×8盘,10件);3、鞭炮(鞭炮型号C50×5盘,4件);4、鞭炮(鞭炮型号X50×5盘,5件);5、鞭炮(金福全红发财炮鞭炮型号80×2盘,1盘;6烟花雷王(100发,16箱)。烟花鞭炮一共是37件。证据四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8日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非法经营的37件烟花爆竹扣押。证据五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12日对何XX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南县乌嘴平平烟花鞭炮销售部经营者谢XX的《调查询问笔录》,南县乌嘴平平烟花鞭炮销售部《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谢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一是证明谢XX的个人基本信息、2026年1月30日,何XX从南县乌嘴平平烟花鞭炮销售部经营者谢XX处购入烟花爆竹时,南县乌嘴平平烟花鞭炮销售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属于合法经营;二是证明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为了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获利,在2026年1月30日从南县乌嘴平平烟花鞭炮销售部经营者谢XX处购入一些烟花爆竹,并存放在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店铺仓库内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证据六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8日作出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及复查时拍摄照片4张。证明事项:证明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南县应急管理局已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至专用烟花仓库,且已复查整改到位。等证据证实。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对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即37件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零元(违法所得为0元)、并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经营者何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何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上交储存的所有烟花爆竹;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烟花爆竹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县浪拔湖何XX便民服务中心减轻处罚,处没收非法经营的37件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零元(违法所得为0元),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13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NWY6F3L,经营者:马XX、其居民身份证号码:43XXXX)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4NWY6F3L
地址:南县武圣宫镇德星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XX 联系电话:13XXX7
身份证号码:43XXXX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6日对你(单位)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接上级交办线索后,2026年2月6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李太东对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食品店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及规格如下:1、爆竹(爆竹规格D60型4盘,15件):2、爆竹(爆竹规格D55型4盘,6件):3、爆竹(爆竹规格X50型5盘,4件);4、爆竹(爆竹规格D46型5盘,7件):5、爆竹(爆竹规格25型10盘,2件):6、爆竹(爆竹规格38型6盘,2件);烟花:7、80发开门红2件;8、25发发财雷1×6,3件;9、中国梦万事吉祥2件;10、年年大发财160发,1件;11、招财好运蕾25发1×6,5件;12、财神到100发,2件。烟花爆竹共计51件。以上事实有: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查明: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在该门店销售烟花爆竹获利,2026年1月28日从南县武圣宫四方烟花鞭炮经营部购进了51件烟花爆竹,并将其存放在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仓库,未出售的51件烟花爆竹已于2026年2月6日被我局扣押,扣押延长期限至2026年4月6日,截止案发之前,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未销售烟花鞭炮,未有违法所得。执法人员通过对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对马XX、李XX进行调查询问,采集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马XX身份证复印件,南县武圣宫四方烟花鞭炮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李XX身份证复印件,合法合规采集了本案证据。证据一组: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马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的主体资格,马XX的身份信息,证明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马XX。证据二组: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2月10日开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据三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6日作出的《行政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及现场勘验照片4张。证明事项:证明2026年2月6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李太东对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食品店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及规格如下:1、爆竹(爆竹规格D60型4盘,15件):2、爆竹(爆竹规格D55型4盘,6件):3、爆竹(爆竹规格X50型5盘,4件);4、爆竹(爆竹规格D46型5盘,7件):5、爆竹(爆竹规格25型10盘,2件):6、爆竹(爆竹规格38型6盘,2件);烟花:7、80发开门红2件;8、25发发财雷1×6,3件;9、中国梦万事吉祥2件;10、年年大发财160发,1件;11、招财好运蕾25发1×6,5件;12、财神到100发,2件。烟花爆竹共计51件。证据四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6日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非法经营的51件烟花鞭炮扣押。证据五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10日对马XX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南县武圣宫四方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李XX的《调查询问笔录》,南县武圣宫四方烟花鞭炮经营部《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一是证明李XX的个人基本信息、2026年1月28日,马XX从南县武圣宫四方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李XX处购入烟花爆竹时,南县武圣宫四方烟花鞭炮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属于合法经营;二是证明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为了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获利,在2026年1月28日从南县武圣宫四方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李XX处购入一些烟花爆竹,并存放在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店铺仓库内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证据六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6日作出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及复查时拍摄照片3张。证明事项:证明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南县应急管理局已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至专用烟花仓库,且已复查整改到位。等证据证实。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同时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经营者马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南县武圣宫马家食品店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马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上交储存的所有烟花爆竹;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烟花爆竹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零元整(违法所得为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51件烟花鞭炮。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0)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14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N57K41L,经营者:邓XX、其居民身份证号码:43XXX5)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4N57K41L
地址:南县厂窖浩成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XX 联系电话:15XXX8
身份证号码:43XXX5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5日对你(单位)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接上级交办线索后,2026年2月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李太东对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超市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及规格如下:1、爆竹(爆竹规格53型,9件):2、爆竹(爆竹规格44型,5件):3、爆竹(爆竹规格41型,5件);4、爆竹(爆竹规格38型,4件);5、爆竹(爆竹规格28型,3件);烟花:6.60发焰遇美好11件;7、100发发财蕾4件。烟花爆竹共计41件。以上事实有: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查明: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在该门店销售烟花爆竹获利,2026年1月27日从及南县三仙湖水清日杂经营店购进了41件烟花爆竹,并将其存放在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仓库,未出售的41件烟花爆竹已于2026年2月5日被我局扣押,扣押延长期限至2026年4月5日,截止案发之前,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未销售烟花鞭炮,未有违法所得。执法人员通过对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对邓XX、贾XX进行调查询问,采集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邓XX身份证复印件,南县三仙湖水清日杂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贾XX身份证复印件,合法合规采集了本案证据。证据一组: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邓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的主体资格,邓XX的身份信息,证明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邓XX。证据二组: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2月10日开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据三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5日作出的《行政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张及现场勘验照片4张。证明事项:证明2026年2月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李太东对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超市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及规格如下:1、爆竹(爆竹规格53型,9件):2、爆竹(爆竹规格44型,5件):3、爆竹(爆竹规格41型,5件);4、爆竹(爆竹规格38型,4件);5、爆竹(爆竹规格28型,3件);烟花:6.60发焰遇美好11件;7、100发发财蕾4件。烟花爆竹共计41件。证据四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5日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41件烟花鞭炮扣押。证据五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10日对邓XX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南县三仙湖水清日杂经营店经营者贾XX的《调查询问笔录》,南县三仙湖水清日杂经营店《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贾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一是证明贾XX的个人基本信息、2026年1月27日,邓XX从南县三仙湖水清日杂经营店经营者贾XX处购入烟花爆竹时,南县三仙湖水清日杂经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属于合法经营;二是证明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为了在该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获利,在2026年1月27日从南县三仙湖水清日杂经营店经营者贾XX处购入一些烟花爆竹,并存放在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店铺仓库内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证据六组: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5日作出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及复查时拍摄照片2张。证明事项:证明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南县应急管理局已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至专用烟花仓库,且已复查整改到位。等证据证实。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同时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经营者邓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南县厂窖建国食品批发部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邓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上交储存的所有烟花爆竹;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烟花爆竹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零元整(违法所得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41件烟花鞭炮,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