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罚〔2026〕5、6、15、16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85672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4-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85672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4-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湘益南)应急罚〔2026〕5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厂窖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MU9FG99,经营者:曹XX,身份证号43XXX6)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4MU9FG99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厂窖镇城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XX       联系电话:17XXX0

  身份证号码:43XXX6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5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2月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李太东在对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大有前途(烟花规格168发5件);2、超级财富星(烟花规格120发5件);3、辉煌腾达(烟花规格118发5件);4、星空画卷(烟花规格100发5件);5、国泰民安(烟花规格80发33件);6、发财雷(烟花规格39发8件);7、满堂红(烟花规格788型4件);8、爆竹(烟花规格70-3、30件)。烟花爆竹一共95件。。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组: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事项:证明了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的主体资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限期内,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系合法经营;证明曹XX是该单位的经营者;经南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证据二组:1、2026年2月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下达的《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事项:证明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实事。证据三组: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的《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检查照片3张,对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曹XX《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曹XX身份信息,曹XX是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实际经营者及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证据四组: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整改后的照片1张;证明事项:南县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厂窖红旺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曹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曹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向经销商退回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麻河口皮皮烟花鞭炮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D66YXYXB,经营者:皮XX,身份证号:43XXX7)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D66YXYXB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光红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皮XX        联系电话:18XX8

  身份证号码:43XX7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7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1、接上级交办线索,2026年2月6日,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李太东在对南县麻河口皮皮烟花鞭炮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雷神(烟花规格30发46件);2、福气临门(烟花规格120发15件);3、超级神奇(烟花规格168发5件);4、爆竹(烟花规格70-3、57件);5、福满人家红地毯(烟花规格80型10件)。烟花爆竹一共133件。;。以上事实有1、南县麻河口皮皮烟花鞭炮经营部《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了南县麻河口皮皮烟花鞭炮经营部的主体资格;证明皮XX是该单位的经营者;经南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2、2026年2月6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麻河口皮皮烟花鞭炮经营部下达的《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以及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南县麻河口皮皮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实事。3、对南县麻河口皮皮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皮XX《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皮XX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皮XX是该单位实际经营者及南县麻河口皮皮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4、2026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麻河口皮皮烟花鞭炮经营部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整改后的照片1张;证明南县麻河口皮皮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麻河口皮皮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皮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皮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向经销商退回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15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1MA4L6DPX03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中鱼口乡同民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XX     联系电话:15XXX8

  身份证号码:43XXX2              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2026年1月21日、为核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发现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南县应急管理局指派执法人员李武、陈涛承办此案件。经调查查明,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杨XX销售烟花爆竹,售出烟花爆竹的数量为266件、销售金额为19952元。证据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其具备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资质。证据二组:1张送货单、对杨XX、杨XX和贾XX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贾XX和杨XX职务证明文件、南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事项:证明杨XX、杨XX和贾XX的身份信息、证明贾XX为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杨XX为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证明杨XX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证明杨XX的烟花爆竹是从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杨XX售出266件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为19952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南县南洲华华红白喜事用品店)销售烟花爆竹,2025年1月23日被我局立案调查且于2025年4月3日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年之内第二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南县珍祥烟花鞭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重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16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1MA4L1KP020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明山头镇伏丰村13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岳XX    联系电话:13XXX3

  身份证号码:43XXX5            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年2月4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接上级交办线索后,2026年2月2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乌嘴学群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超市仓库房屋内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鞭炮一共是380件。其中烟花181件、鞭炮199件。因南县乌嘴学群超市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我局2月2日对其立案开展调查,经2月4日对南县乌嘴学群超市经营李XX的调查询问,得知其经营的烟花鞭炮是从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处购进的。经调查查明,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南县乌嘴学群超市销售烟花爆竹,售出烟花爆竹的数量为391件、销售金额为21295元。证据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事项:证明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其具备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资质。证据二组:从“南县乌嘴学群超市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案卷中复印的一系列证据,包括:南县乌嘴学群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湘益南)应急现记〔2026〕2号现场检查记录、(湘益南)应急勘〔2026〕2号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勘验照片4张、1张送货单、对李XX和岳XX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岳XX职务证明文件、南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事项:证明岳XX为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证明李XX和岳XX的个人身份信息;证明南县乌嘴学群超市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获利;证明南县乌嘴学群超市经营的烟花爆竹是从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购进的,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向南县乌嘴学群超市售出391件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为21295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规定。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由于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南县青树嘴和顺超市)销售烟花爆竹,2025年1月17日被我局立案调查且于2025年4月9日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在一年之内第二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南县嘉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从重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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