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罚〔2026〕17、18、19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85673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5-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85673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5-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湘益南)应急罚〔2026〕17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MTE0W27、经营者:周XX、其公民身份号码为:43XXX4)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4MTE0W27

  地址:南县中鱼口镇艳新村(原新征村11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XX        联系电话:13XXX6

  身份证号码:43XXX4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0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2月4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曹丹、孙敏在对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浏阳好声音(烟花规格60发12件)2.大吉大利(烟花规格80发11件),3.发财雷(烟花规格80发7件),4.百花齐放(烟花规格100发7件)5.V8(烟花规格100发10件),6、兴发吉庆(烟花规格C50、20件)7、兴发吉庆(烟花规格C32、15件)烟花鞭炮一共是82件。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60件(总药量60KG以内)。已超出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限制存放量。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2026年2月4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下达的《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该单位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实事及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了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的主体资格;证明周XX是该单位的经营者;经南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3、对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经营者周XX《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XX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周XX是该单位实际经营者及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4、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的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实事。5、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整改后的照片1张;证明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中鱼口万福超市经营者周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周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向经销商退回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18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D68DN52T、经营者:曹XX、其公民身份号码为:43XXX7)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D68DN52T

  地址:湖南省益阳南县乌嘴乡文家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XX       联系电话:17XXX0

  身份证号码:43XXX7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0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2月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曹丹、孙敏在对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银丝彩柳(烟花规格98发30件)2.红丝雨(烟花规格78发22件),3.发财雷(烟花规格80发4件),4.发财雷(烟花规格100发19件)5.三生有幸(烟花规格100发5件),6、锦冠王(烟花规格78发、5件)7、富贵笛音蕾(烟花规格100、20件)8、兴发吉庆银光炮(烟花规格46号、30件),9、兴发吉庆银光炮(烟花规格A35号、10件),10、兴发吉庆(烟花规格50号、30件),8、兴发吉庆(烟花规格C45号、25件)。烟花爆竹一共200件。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160件(总药量160KG以内)。已超出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限制存放量。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证据:1、2026年2月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下达的《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该单位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实事及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了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的主体资格;证明曹XX是该单位的经营者;经南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3、对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曹XX《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曹XX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曹XX是该单位实际经营者及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4、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共3页第1页违法实事。5、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整改后的照片1张;证明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的规定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乌嘴东风桥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曹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曹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向经销商退回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19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E44U4H4E

  地址:南县中鱼口镇同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邱XX           联系电话:17XXX6

  身份证号码:43XXX0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0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1、上级交办线索、2026年2月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曹丹、孙敏在对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富贵笛音蕾(烟花规格100发12件)2.雷响财到(烟花规格100发11件),3.霸王蕾(烟花规格80发24件),4、兴发吉庆(烟花规格35、20件)5、兴发吉庆(烟花规格32、18件)6、兴发吉庆(烟花规格45、20件)烟花鞭炮一共是105件。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85件(总药量85KG以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以上事实有1、2026年2月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下达的《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该单位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实事及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了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的主体资格;证明邱XX是该单位的经营者;经南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3、对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邱XX《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邱XX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邱XX是该单位实际经营者及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4、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的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实事。5、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整改后的照片2张;证明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中鱼口黎明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邱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邱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向经销商退回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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