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罚〔2026〕20、21、2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85675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7-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85675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7-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湘益南)应急罚〔2026〕20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刘XX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BM3E3A2Y

  地址:南县三仙湖镇万元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XX

  联系电话:13XXX5身份证号码: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9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1、2026年5月29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曹丹、刘予健在对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富贵笛音蕾(烟花规格100发12件)2.雷响财到(烟花规格100发11件),3.霸王蕾(烟花规格80发4件),4、兴发吉庆(烟花规格35、18件)5、兴发吉庆(烟花规格32、18件)6、兴发吉庆(烟花规格45、20件)烟花鞭炮一共是83件。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70件(总药量70KG以内)。;。以上事实有1、2026年5月29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部下达的《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该单位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实事及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了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的主体资格;证明刘XX是该单位的经营者;经南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3、对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经营者刘XX《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刘XX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刘XX是该单位实际经营者及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4、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的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实事。5、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整改后的照片1张;证明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依据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三仙湖刘XX烟花鞭炮零售店经营者刘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刘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向经销商退回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21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刘XX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1MA4P8KYYX5

  地址:南县茅草街镇三岔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XX          联系电话:18XXX8

  身份证号码:4323XXX1                 职务: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1、2026年6月9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曹丹、刘予建在对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及规格如下:1富贵笛音蕾(烟花规格100发12件)2.雷响财到(烟花规格100发21件),3.霸王蕾(烟花规格80发24件),4、兴发吉庆(烟花规格35、20件)5、兴发吉庆(烟花规格32、18件)6、兴发吉庆(烟花规格45、20件)烟花鞭炮一共是115件。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85件(总药量85KG以内)。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35件。;。以上事实有1、2026年6月9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下达的《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该单位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实事及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了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的主体资格;证明刘XX是该单位的经营者;经南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3、对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刘XX《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刘XX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刘XX是该单位实际经营者及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4、202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的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实事。5、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整改后的照片2张;证明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茅草街刘记烟花鞭炮经营部经营者刘XX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经营者刘XX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主动向经销商退回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X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湘益南)应急罚〔2026〕22号

  被处罚单位: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00MA4LPR02XB

  地址: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XX联系电话:138XXXX

  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4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3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1、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临聘人员谢XX(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XXXXX5)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事实有证据:1、2026年6月1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现决〔2026〕18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南)应急责改〔2026〕28号;证明谢XX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从事焊接作业的问题,及该公司需在2026年6月18日前整改完毕。2、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证明夏XX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经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该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玻璃制品加工等业务的公司。3、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临聘人员谢XX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查询截图,证明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临聘人员谢XX未取得相应资格即在南县兴盛西路293号从事焊接作业。4、对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XX的《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证明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聘请的谢XX未取得相应资格(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即在南县兴盛西路293号从事焊接作业的违法事实和陈XX的个人身份信息。5、对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临聘人员谢XX的《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证明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聘请的谢XX未取得相应资格(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即在南县兴盛西路293号从事焊接作业的违法事实和谢XX的个人身份信息。6、2026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临聘人员谢XX未取得相应资格即在南县兴盛西路293号从事焊接作业的违法事实。7、2026年6月22日,南县应急管理局对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6〕2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6〕24号和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谢XX为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临时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明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已将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临聘人员谢XX辞退,不再担任焊工。8、夏XX职务证明;证明夏XX为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9、谢XX职务证明;证明谢XX为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焊工。10、陈XX职务证明;证明陈XX为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11、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委托陈XX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益阳广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临聘人员谢XX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从事焊接作业案的相关事宜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将不具备焊接作业操作证的临聘人员谢XX辞退,不再担任焊工,参照行政处罚裁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XXXXXXX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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