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54110 | 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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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54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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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2025年4月1日
序号 |
事项 名称 |
检查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1 |
对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联合开展。 |
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 |
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临储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规模落实及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企业自查、县级普查,并做好市级巡查和省级抽查 |
2 |
对粮油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
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第四款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
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 |
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检查并做好省市督导检查 |
3 |
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粮食调控与储备股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
辖区内粮食经营者 |
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内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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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法〔2016〕12号),二、落实督导措施(三)强化监督指导。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4.《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三、加大执法力度(二)严格执法督查1.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地方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 |
辖区内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定向处置加工转化企业 |
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加工转化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企业自查、县级普查,并做好市级巡查和省级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