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56774 发布机构 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4-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56774
发布机构 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4-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国家职能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县财政局

企业股、会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法人

会计资料

现场检查或送审

较少

 

2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企业股、会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第四十条

法人

会计资料

现场检查或送审

较少

 

3

对公司违规设账、生成会计账簿、委托代理记账的处罚

 

企业股、会计服务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20年7月30日发布) 第二十六条

法人

会计资料

现场检查或送审

较少

 

4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政府采购股、监督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法人

采购程序和文书

现场检查、送审和投诉质疑处理

较少

 

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政府采购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法人

采购程序和文书

现场检查、送审和投诉质疑处理

较少

 

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政府采购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法人

采购程序和文书

现场检查、送审和投诉质疑处理

较少

 

7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或投标人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政府采购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法人

采购程序和文书

现场检查、送审和投诉质疑处理

较少

 

8

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9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等的处罚

 

政府采购股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颁布)第八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3年12月19日颁布)第五十五条

【规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2016年11月18日颁布)第二十九条

法人

采购程序和文书

现场检查、送审和投诉质疑处理

较少

 

9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政府采购股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颁布)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法人

采购程序和文书

现场检查、送审和应投诉质疑处理

较少

 

10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企业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颁布)第十三条

法人个人

财政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送审

较少

 

11

对企事业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使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企业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颁布)第十四条

法人个人

财政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送审

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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