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32782 | 发布机构 | 南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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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32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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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2、可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