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885710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1-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885710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1-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依据南县湿地公园管理局来函(通报涉及南县茅草街镇一砂石堆放场在湿地公园内占用生态红线范围堆放了部分细砂)提供的线索,对该细砂堆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细砂堆场,有部分堆积在湿地公园生态红线内,现正在清运至生态红线外;整个细砂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000/10000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11%×(1-裁量起点10000/100000)〕×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000=19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该案中,企业对环保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未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砂石堆场细沙堆积在湿地公园生态红线内且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造成扬尘污染。各企业应自觉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生产,避免触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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