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建罚字〔2024〕麻01号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83008 发布机构 南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4-09-0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83008
发布机构 南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4-09-0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建罚字〔2024〕麻01号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刘志新

  身份证号码:430921****3212

  住      址:湖南省南县麻河口镇向阳村第七村民小组

  经群众举报,当事人刘志新在常德市安乡县鸿发液化气站跨经营区域非法充装液化气钢瓶,本局经初步核查,发现其涉嫌非法充装燃气,于2024年6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刘志新擅自在常德市安乡县鸿发液化气站跨经营区域充装液化气钢瓶,现场共有液化气钢瓶23个,均为重瓶,其中报废钢瓶10个,过期钢瓶1个。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刘志新非法充装燃气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刘志新非法充装燃气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刘志新非法充装燃气的现状情况。

  2024年6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建(燃气)质〔2024〕麻01号),特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6月11日之前到麻河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非法充装燃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充装燃气的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建(燃气)罚告〔2024〕麻01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县燃气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常德市安乡县鸿发液化气站跨经营区域非法充装液化气钢瓶的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三章第五节第四十三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在10瓶以上30瓶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100元/瓶处罚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21瓶,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刘志新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当事人刘志新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245000000001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鑫           联系地址: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81****8076    邮政编码:413211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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