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20430 发布机构 南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4-12-0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20430
发布机构 南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4-12-0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目录

  1  总则 - 1 -

  1.1 编制目的 - 1 -

  1.2 编制依据 - 1 -

  1.3 适用范围 - 2 -

  1.4工作原则 - 2 -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 2 -

  2.1 应急组织体系 - 2 -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 3 -

  2.3 事故分级 - 8 -

  3 预防与预警 - 10 -

  3.1 预防控制 - 10 -

  3.2 预警发布 - 11 -

  3.3 预警行动 - 12 -

  3.4 预警解除 - 12 -

  4 应急响应 - 12 -

  4.1事故报告 - 12 -

  4.2分级响应 - 13 -

  4.3信息发布 - 15 -

  4.4响应升级 - 15 -

  4.5 响应终止 - 15 -

  5 后期处置 - 16 -

  5.1 善后处置 - 16 -

  5.2 调查评估 - 16 -

  5.3 责任追究 - 16 -

  6 应急保障 - 16 -

  6.1 应急队伍保障 - 17 -

  6.2 经费装备物资保障 - 17 -

  6.3 交通运输保障 - 17 -

  6.4 治安保障 - 17 -

  6.5 医疗卫生保障 - 18 -

  6.6教育培训 - 18 -

  6.7 应急演练 - 18 -

  7 附则 - 18 -

  7.1 预案管理 - 18 -

  7.2 实施或生效时间 - 19 -

  8 附录

  附录1 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 20 -

  附录2南县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单位通讯录 - 21 -

  南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9《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1.2.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11《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县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中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长效管理;统一领导,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处置,依法规范;强化准备,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全县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科工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市监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筑施工企业组成。

  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视情况抽调。

  当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突发安全事故时,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必须按照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本人未在本县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

  (2)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我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市级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执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指挥或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和终止Ⅰ级、Ⅱ级、Ⅲ级、IV级应急响应。

  (5)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和物资装备支持。

  (6)协调省、市驻南单位等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向县委、县政府、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决定全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2.2.2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根据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授权,发布和解除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承担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日常事务管理,做好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会议召集、相关文件信息处理等工作;完成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层面县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送、传达工作;督促检查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调度各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牵头做好媒体接待工作,协助做好事故现场采访管理;协助开展建设工程事故知识宣传。

  县委网信办: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开展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处置负面信息,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住建局完善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牵头做好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和重要应急任务的联络、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共同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受监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掌握事故情况,配合县应急局参与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全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和事故应急演练。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乡镇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和处置工作;承担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开展事发区域人员疏散撤离,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办等工作;指导做好事故现场区域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队伍和车辆通行;协助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监督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配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现场人员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后续救治等工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消毒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开展受影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县科工局:负责协调做好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的调配工作,

  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南县分公司做好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对产生环境污染的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开展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配合开展设施设备的质量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检测鉴定技术支持。

  县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指导、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 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配合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并参与事故调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巡查,配合进行执法处置,协助处理辖区事故应急先期处置,做好事 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宣传报道、

  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完成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的指令,参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

  2.2.4  现场处置组

  发生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视情设立现场处置组,具体执行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2.2.5 应急救援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处置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2.2.6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2.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我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2.3.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产生特别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3.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3.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2.3.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产生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控制

  3.1.1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推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3.1.2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3.1.3鼓励建设、施工、监理、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有效获取施工安全预警信息并加以处置,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3.1.4建设、施工、监理、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3.1.5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增强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事故预防意识,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件。

  3.2预警发布

  3.2.1预警应当以传真、手机短信、微信等可靠方式通知到相关应急机构及相关单位。

  3.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发布预警:

  (1)收到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预计有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突发安全事故;

  (2)收到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报告,预计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3)上级主管部门下发预警信息。

  3.3预警行动

  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提醒督促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物资和设备进入待命状态。

  3.4预警解除

  及时跟踪预警信息,当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隐患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应及时解除。

  4  应急响应

  4. 1 事故报告

  4.1.1报告程序

  (1)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建设、施工、监理、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应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3)事故涉及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4.1.3相关记录

  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对组织、协调、开展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2分级响应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IV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4.2.1 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经县政府同意,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采取以下IV级响应措施:

  (1)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紧急通知有关成员组建现场处置组,紧急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现场。

  (2)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听取现场处置组相关救援情况汇报。

  (3)现场处置组制定救援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等工作,及时抢修受破坏的道路和电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控制污染扩散。

  (4)必要时,及时协调各方救援力量支援。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救援信息。

  (6)及时向县政府、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经县政府同意,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政府部门报告,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执行指令,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4.2.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经县政府同意,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政府部门报告,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执行指令,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4.3信息发布

  按照“必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由县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较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指导和协助下实施信息发布。

  4.4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应及时建议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当事故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应建议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4.5 响应终止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消除时,重大、特别重大和较大事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一般事故由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牵头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组织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危机干预。开展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衍生灾害预防监测工作,请求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5.2 调查评估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授权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授权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1事故分别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3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常备不懈、防患未然”的要求,县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力量、应急处置和救援管理力量建设工作。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6.2 经费装备物资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买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道路受损时迅速组织抢修,保障救援物资、设备、队伍及时运送到位。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必要时,县政府或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请求武警力量予以协助配合。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调度医疗卫生人员、设备和物资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保障应急医疗救护。

  6.6教育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6.7 应急演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定期召集县建筑工程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及时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7.2 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录1

  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录2

  南县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单位通讯录

名称

固定电话

县政府办

0737-5221301

县委宣传部

0737-5221021

县委网信办

0737-5239015

县住建局

0737-5221323

县应急局

0737-5221123

县科工局

0737-3293119

县民政局

0737-5221253

县财政局

0737-5248837

县公安局

0737-5215110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0737-5815833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0737-5221435

县交通运输局

0737-5221153

县卫生健康局

0737-5217239

县市场监管局

0737-5221212

县气象局

0737-5221849

县消防救援大队

0737-5216001

县交警大队

0737-5232669

县总工会

0737-5221261

南洲镇人民政府

0737-5224671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0737-5448156

明山头镇人民政府

0737-5772645

青树嘴镇人民政府

0737-5668099

武圣宫镇人民政府

0737-5813005

麻河口镇人民政府

0737-5821192

浪拔湖镇人民政府

0737-5880120

三仙湖镇人民政府

0737-5435101

厂窖镇人民政府

0737-5841105

华阁镇人民政府

0737-5781101

中鱼口镇人民政府

0737-5421001

乌嘴乡人民政府

0737-573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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