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96703 | 发布机构 | 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6-09-11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96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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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南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9-11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2021年9月16日,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28481126)中标“2021年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十一标段)”,中标金额565.02万元。
2026年7月,南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审计部门移交的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转分包。经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如下: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禁止分包,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实施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将部分施工作业(金额168.22万元)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湖南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招标人同意非法分包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核查,本案中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已超过法定的二年期限。为此,南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对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同时,由本局行政监督部门约谈该公司负责人,提出警告。望该公司引以为戒,切实规范经营行为,若在今后的招投标活动中再次出现类似情形,本局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特此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