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55602 | 发布机构 | 南县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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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55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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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1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南县林业局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组织(行政许可相对人) |
1、是否按照森林法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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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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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涉松木加工、运输和使用单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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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林业局 |
林业病虫害防治站 |
1.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国家林业令第26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员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4.《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物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检查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外来物种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5.《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第五条: ……。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防治市场,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防治工作。 |
松木加工、运输和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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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规加工、经营和使用松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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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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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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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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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林业局 |
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6.《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7.《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
与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有关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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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备案文件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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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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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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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南县林业局 |
造林绿化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
本级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 |
1.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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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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