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林业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55607 发布机构 南县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5-04-1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55607
发布机构 南县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5-04-1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 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 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 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野生动 物的猎捕 、繁育、 出售、收 购、利用 、运输、 寄递、进 出 口等活 动的监督 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 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 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 现场检查、调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 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 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 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 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7.《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 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南县亚洲黑熊养殖(雷裔华汉农业有限公司)

1.有关许可证、批 准文件、备案文件 的监督检查

2.对出售、购买、 利用野生动物的目 的、用途的监督检 查

3.人工繁育、经营 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3-4月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欠

南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双随机

一公开 ”

抽查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 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 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 和配合部门)

备注

2

对涉松木

加工、运

输和使用

单位的检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 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 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 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国家林业令第26

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 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进入车站、机场、港 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

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依法查阅、摘录或者 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 景和其他林产品。

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员经所属林业 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 放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 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4.《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卫生 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物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进入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检查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外来物种有关的 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5.《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第五条: ……。

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防治市场,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开展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监管方案,实

行全过程监管,每季度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 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

、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 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已入“双随机 ”抽查对

象库的松木加工、运输

和使用单位。抽查比例

5%.

1、违规加工、经营 和使用松木行为;

2、《植物检疫证书 》办理;

3、流通和使用松木 及其产品的台账及

有关资料等。

8-12月

现场检查

1次

南县林业病虫害防治站

“双随机

一公开 ”

抽查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 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 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 和配合部门)

备注

3

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当年采伐林木的单位或组织(行政许可相对人)、抽查比例5%

1、是否按照森林法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开展采伐(地点、采伐强度、采伐蓄积等);
3、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采伐迹地更新造林。

10-11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森林资源管理股

“双随机  一公开 ” 抽查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双随机 ”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 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 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 和配合部门)

备注

4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本级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

1.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4月--11月

现场检查 和台账检查相结合

1次

造林绿化股

“双随机  一公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