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64999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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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64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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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2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卫生健康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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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补办校验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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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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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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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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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 |
《医师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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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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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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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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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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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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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诉管理混乱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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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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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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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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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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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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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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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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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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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