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33212 发布机构 南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3-03-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733212
发布机构 南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3-03-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股室 追责对象范围
1 南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二、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三、审查阶段责任: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四、告知责任: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五、决定责任: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送达执行责任:审计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南县审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二、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三、审查阶段责任: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四、告知责任: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责任: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送达执行责任:审计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南县审计局 行政强制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毁损或者擅自转移。 一、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二、决定阶段责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或冻结银行存款申请。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四、终结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后,解除强制措施。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南县审计局 行政强制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一、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二、决定阶段责任: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三、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暂停拨付、暂停使用通知书。 四、终结阶段责任:依法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决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南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计划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处分;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审计建议,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委或司法机关。 四、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据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单位应及时将移送审计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南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计划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处分;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审计建议,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委或司法机关。 四、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据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单位应及时将移送审计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南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企业、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计划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处分;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审计建议,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委或司法机关。 四、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据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单位应及时将移送审计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南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计划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处分;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审计建议,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委或司法机关。 四、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据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单位应及时将移送审计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南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国有资源资产、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计划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处分;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审计建议,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委或司法机关。 四、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据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单位应及时将移送审计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南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计划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处分;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审计建议,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委或司法机关。 四、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据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单位应及时将移送审计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南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计划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处分;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审计建议,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委或司法机关。 四、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据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单位应及时将移送审计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南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专项审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一、计划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处分;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审计建议,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委或司法机关。 四、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据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单位应及时将移送审计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南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内部审计业务监督及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指导监督责任(核查责任):1.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处理责任: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南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一、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二、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三、查询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南县审计局 行政检查 经济责任审计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第二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计划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处分;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审计建议,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委或司法机关。 四、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据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单位应及时将移送审计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书;未出示的,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审计计划股、重大项目审计股(政策跟踪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资源环境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南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等业务股室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股(中心)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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