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审计局柔性执法事项清单公示信息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8351 发布机构 南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3-11-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8351
发布机构 南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3-11-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南县审计局 1.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认真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南县审计局 1.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认真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南县审计局 1.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认真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4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南县审计局 1.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认真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等行为的处罚 南县审计局 1.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认真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南县审计局 1.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认真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南县审计局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3.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南县审计局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3.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3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南县审计局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3.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4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等行为的处罚 南县审计局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3.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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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南县审计局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3.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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