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是否涉企 |
备注 |
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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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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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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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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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
行政强制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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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毁损或者擅自转移。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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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行政强制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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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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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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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事业单位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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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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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事业单位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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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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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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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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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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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有资源资产、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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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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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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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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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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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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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专项审计调查 |
行政检查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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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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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内部审计业务监督及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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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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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
行政检查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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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2021年经主席令第100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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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济责任审计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南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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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第二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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