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70452 | 发布机构 | 明山头镇 | 发文日期 | 2023-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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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70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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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明山头镇 |
发文日期 | 2023-12-1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南县明山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承办机构
南县明山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南县明山头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737-577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