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树嘴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索引号 50000001/2025-2140208 发布机构 南县 发文日期 2025-12-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50000001/2025-2140208
发布机构 南县
发文日期 2025-12-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青树嘴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青树嘴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方式

公开责任股室

链接网址

1.机构职能信息

1.领导信息

本单位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5253/index.htm

2.机构信息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单位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4366/18247/40499/content_1842676.html

3.内设机构设置

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5255/content_1635305.html

1.机构职能信息

4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本单位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以及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进行公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s://zwfw-new.hunan.gov.cn/hnvirtualhall/hntownpage/jsp/xz_index.jsp?areacode=430921999000&xzorgid=e93fc3e562844bafaf6c00afef811866

2.政策文件信息

1.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单位制发或牵头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九)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第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webapp/itags_new/index4.jsp?ckModule=4&siteId=98

2.其他政策文件

由本单位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webapp/itags_new/index4.jsp?ckModule=4&siteId=98

3.规划信息

1.工作总结和计划

本单位年度性工作规划计划和成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5546/index.htm

4.财政信息

1.财政预决算信息

根据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公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财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4890/36191/36282/36288/index.htm

5.人事信息

1.领导干部任用和人员聘用

本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聘用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号)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号)第二条: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新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须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第十二条:招聘公告统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5545/index.htm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1.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本单位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8号)第二十一条办理结果公开(一)按照“谁办理、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确定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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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4366/37612/index.htm

2.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本单位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8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8号)第二十一条办理结果公开(一)按照“谁办理、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确定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7.重大政策转载

1.重大政策转载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各部门网站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要及时充分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

8.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1.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每年4月1日之前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4918/40574/content_1894951.html

9.解读回应

1.政策解读

围绕本单位制发或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对制定背景、依据、目的、主要内容、前后政策变化、政策预期等进行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十一条: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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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4366/18677/index.htm

2.回应关切

对本单位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进行主动回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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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4366/18677/37614/index.htm

10.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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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4918/28087/index.htm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二、统一规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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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4366/14473/14575/index.htm

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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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webapp/nanxian/ysqgk/index.jsp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nanxian.gov.cn/14918/28088/42920/index.htm

11.管理和服务

1.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 

本单位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10/125/index.htm

12.政府采购信息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

适用于本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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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yyss

2.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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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党政办公室

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yyss

13.行政执法信息

1.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编号等;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信息,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包括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备注等栏目;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以及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
《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以及反映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进行事前公开。
《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的清单,要求在本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进行统一公示,本机关有网站的还应在本机关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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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青树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https://zfjd.sft.hunan.gov.cn/enforcement/publicity/xzzfsqdgszl.html

13.行政执法信息

2.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以及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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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青树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http://www.nanxian.gov.cn/14918/40574/index.htm

17.业务事项

1.社会救助

临时救助:对办事指南、临时救助对象名单等,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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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便民服务中心 各村

没有在网站上公示公开

17.业务事项

2.社会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办事指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单、特困供养人员终止供养名单等,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长政办发〔20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长政办发〔2023〕2号)第三十三条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发放救助供养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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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业务事项

3.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办事指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等,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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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办事指南、医疗救助信息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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