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政发〔2023〕33号 浪拔湖镇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 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23665 发布机构 浪拔湖镇 发文日期 2023-09-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23665
发布机构 浪拔湖镇
发文日期 2023-09-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各村(社区)、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23〕3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23〕7号)《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23〕5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是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一次“全面体检”。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拔湖镇,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总体安排。2023年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确定普查方案、组织普查试点、培训“两员”、搭建普查数据处理环境、普查动员宣传、单位清查等。2024年主要是组织普查员入户登记、普查数据审核、事后质量抽查、各行业普查数据确认、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和数据发布等。2025年主要是整理普查资料、数据分析研究、编撰普查年鉴、总结表彰等。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成立浪拔湖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镇办公室、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综治办、镇财政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普查所涉及的事项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二)组建普查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与以往历次同类普查相比,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全流程、各环节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督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创新方法手段。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广泛宣传发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作用,尤其是要突出本地宣传优势和特色,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在全镇上下营造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

  附件:浪拔湖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南县浪拔湖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政策文件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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