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77342 | 发布机构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4-28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77342 |
|---|---|
| 发布机构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4-2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风险,整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使用伪造、变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在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名称、地址、菜品名称及主要原料名称,或公示信息虚假不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如实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资质、菜品原料等信息,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际经营场所与证照登记、平台备案地址不一致,无实体经营门店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幽灵外卖”行为;
(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户外违规生产加工餐食;加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加工操作未遵守食品安全规范的;
(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
(六)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餐食的;
(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的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等从业不规范的;
(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义务,允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资质不符的商家入驻经营的;
(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存在的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渠道与提交资料
(一)举报渠道
1.线上举报:登录全国12315平台,或拨打12315消费投诉举报热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举报电话0737-5230315进行举报;
2.现场举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二)提交资料
1.被举报对象的详实信息,包括经营名称、实际经营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如有)等;
2.涉嫌违法事实的具体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具体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如平台店铺截图、证照违法截图等)
3.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确保举报内容真实、客观、具体;
三、奖励遵循原则
(一)有两个及以上人员反映同一线索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人员联合反映同一线索的,奖励平分;
(三)同一人员就同一线索重复反映,不予重复奖励;
(四)同一商户同一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被多次举报的,仅对首位有效举报人予以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反映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反映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奖励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二是内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掌握的全新线索;三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结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
(二)举报奖励金额与违法情节相对应,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涉及本办法第一条举报范围线索的,奖励50元;举报线索经核实并立案的,涉及本办法第一条举报范围线索的,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奖励金额不低于50元;奖励资金于处置完毕年份的12月底前统一发放,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发。
四、除外情形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依法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实施违法行为本人的举报(违法主体内部人员除外);
(三)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本次举报行为,已从其他市场主体、机构获取任何形式报酬、奖励的;
(四)举报线索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伪造、隐瞒事实进行虚假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
五、奖励发放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审核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核查处置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的处置结果以及确定的奖励金额告知。
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身份,奖励金额于本年份12月底前统一发放。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
六、相关权利与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线索等相关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材料、隐瞒事实骗取奖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利用举报恶意诋毁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平台。若存在上述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收回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网络餐饮交易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在网络餐饮平台入驻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