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益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521269 发布机构 南县烟草局 发文日期 2022-02-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521269
发布机构 南县烟草局
发文日期 2022-02-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益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零售户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辖区内各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程序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报益阳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结合烟草制品零售点与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制定的。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辖区内的街道或乡镇设立市场单元,根据人均持证率、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卷烟消费需求及零售点盈利水平,将市场单元划分为饱和区域、一般区域。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辖区内饱和区域不予新增零售点(新开发的小区除外),一般区域,按照法定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办理。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采取间距设置。城区(含县城)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乡镇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七条  设立零售点,应当达到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前柜、背柜等设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下列区域的零售点,除满足本规定第五到第七条的条件外,应当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综合性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工业)园区内部,小于 100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15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通行距离不低于30米;

(二)住宅小区按照入住户数量设置零售点,入住户20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店。

(三)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机场所属建筑可设置2个零售点,轮船的候船厅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两个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5米。

(四)行政村按常住人口400人以上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

(五)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对内经营的区域(不含朝外临街铺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服务区两侧可各设1个零售点。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约束,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规模较大的(益阳市辖区内连锁门店总数50家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

(二)经营场所面积在6000 平方米以上的中大型商场,有烟酒类、便利类、食杂类零售业态提出申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临街的超市、便利店、烟酒店。

(四)经营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未产生变化,因“个转企”“小升规”变更组成形式等内容,且不低于原有经营规模,提出新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个体经营者死亡的,父母、子女、配偶在两个月内主动提出申请在原地址办证且不低于原有经营规模;

(六)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提供政府、军队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

(七)烟草专卖局认为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零售点,可以在所在区域的合理布局间距实行标准减半。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不低于原经营规模、面积的前提下,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定生效前,设立在中小学校校内及距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间距以内,幼儿园园内及距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持证人在本规定实施后90天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主动搬迁,在不低于原经营规模、面积的前提下,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校内及距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200米间距以内,幼儿园园内及距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培训机构内部;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无与住所分开的出入门和主要通道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架空层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

(四)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及住宅居民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五)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香精香料、鞭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容易挥发的物品,经营场所内有燃气、明火、粉尘等存在安全隐患或经营存储环境恶劣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霉变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六)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食杂无关的,且店面形象及环境不易于消费者识别为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服务、物流寄递、建筑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金融证券、邮电通讯、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种子饲料、电脑手机、通信器材、按摩健身、鞋帽服装、香烛祭祀、家纺皮具、家俬家电、花店渔具、文化体育、服装制售、美容美发、化妆洗涤、婴幼儿食品、玩具文具、网吧、棋牌室、文印室、彩票店、生鲜肉食店、旅馆民宿等主营业务内容与食杂无关的经营场所;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吃店、大排档、酒楼、饮品店等与餐饮有关的经营场所;

(七)无人超市、无人商店或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九)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十一)经营场所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被有关机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处于惩戒期内的;

(九)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十)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到第(八)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依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约束。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在本规定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作出明确划分,且申请人应当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口增长、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需求变化等情况,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调整区县市许可证饱和区域、间距等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再召开听证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词语的说明:

(一)本规定中的“城区”是指市政府、区政府所在地实际建设连接到居民委员会的区域;“县城”是指县(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实际建设连接到居民委员会的区域;“乡镇”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实际建设连接到居民委员会的区域;“农村”是指城区、县城、乡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仓库、车库、阁楼、办公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不计入其中。

(三)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对2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且具备办园许可的机构。

(四)本规定所称“社会弱势群体”,是指肢体残疾二级以上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够提供残疾证明的群众。

(五)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抗疫有功人员、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

(六)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边距到最近零售点的边距之间,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  

(七)本规定中的“共同经营人”,是指同一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子女关系人员。

(八)本规定中的“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违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比如:铁皮房、油毡房、房顶棚屋、工棚、窝棚等;

(九)本规定所称“对内经营”,是指零售点设在相对封闭区域内,销售对象主要为该区域的内部人员或进入该区域消费的人群;

(十)本规定中的“严重失信名单”,是指被国家征信系统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人员;

(十一)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十二)本规定中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

(十三)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

“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完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益烟法〔2021〕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过程中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益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益阳市烟草专卖制品零售点饱和区域名单

 

 

 

 

附件

益阳市烟草专卖制品零售点饱和区域名单

区县

饱和区域明细

赫山区

赫山街道、会龙山街道、金银山街道、桃花仑街道、龙光桥街道、泉交河镇、笔架山乡、谢林港镇、沧水铺镇、兰溪镇

资阳区

汽车路街道、长春经开区、长春镇、张家塞乡、茈湖口镇、新桥河镇、沙头镇、迎风桥镇

大通湖区

金盆镇、南湾湖办事处

安化县

田庄乡(含经开区管委)、东坪镇(含南区管委)、梅城镇、滔溪镇、柘溪镇、平口镇、冷市镇、奎溪镇、烟溪镇、长塘镇、小淹镇、清塘铺镇

桃江县

桃花江镇、灰山港镇、大栗港镇、高桥镇、鸬鹚渡镇、石牛江镇、牛田镇、鲊埠回族乡

沅江市

胭脂湖街道、草尾镇、阳罗洲镇、四季红镇、泗湖山镇、共华镇、黄茅洲镇、南洞庭芦苇场

南  县

南洲镇、茅草街镇、浪拔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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