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33257 发布机构 南县烟草局 发文日期 2021-02-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33257
发布机构 南县烟草局
发文日期 2021-02-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辖区内各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程序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报益阳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在外网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网上申请。

第六条  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许可证

(一)申请人主体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次申报相同类型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十)利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经营场所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十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本条第(三)到第(六)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无与住所分开的出入门和主要通道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不易卷烟保存的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及距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五)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情形控制零售点距离与总量:

(一)益阳市城区和县(市、区)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农村地区传统商业集聚地的集镇和县、乡镇公路两侧,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二)综合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控制零售点总量,小于50个门店的只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15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通行距离不低于20米;

(三)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的候车(船)厅内部设置的零售点的,每个站点总数不超过2个零售点;

(四)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经营门店设置零售点的,按小区入住户数400户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开放式住宅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

(五)行政村按常住人口400人以上可设1个零售点(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居民聚居区除外),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

(六)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居民聚居区(镇政府所在地形成城区、集镇的区域除外)低于20个门店最多可设1个零售点,超过20个门店的每增加2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10个零售点。

第十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邮电通讯、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房屋中介、寄卖行、服装制售、美容美发、玩具文具、网吧、棋牌室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5%。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时,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发放该类业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其他类业态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下降达到或少于前款所规定的规划数比例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可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规模较大的(益阳市辖区内连锁门店总数50家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

(二)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食杂店(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和住宅小区除外);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休闲、商场、农家乐等服务行业;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

(三)烟草专卖局认为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

第十三条  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下岗职工、军烈属、退伍军人、大学生创业、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申请人,在适用本规定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做好相关服务。但每户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出一个的申请,与其他申请人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依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除属于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不予发证的规定外,不受本规定影响。

第十五条  对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益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益烟专〔2018〕61号)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益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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