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76721 | 发布机构 | 乌嘴乡 | 发文日期 | 2026-05-29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76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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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乌嘴乡 |
| 发文日期 | 2026-05-2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事人:牛**,身份证号432322********6171,家住青树嘴镇拥锋村******。当事人露天焚烧稻草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1日露天焚烧稻草秸秆违法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和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2020〕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土地复垦;2、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南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账号:1912027009026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乌嘴乡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