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40738 发布机构 南县畜水局 发文日期 2025-12-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40738
发布机构 南县畜水局
发文日期 2025-12-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根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5〕418号)、《南县农业农村局 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县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生猪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绩效

  2025年底全县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2.9万头,生猪规模养殖场保有量90个,生猪规模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坚持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先报先审、总量控制”,以提交申报材料时间先后排序,先申报,先审核,先确定项目主体。

  三、补助对象及内容

  (一)补助对象。符合南县畜牧生产规划,明确大力发展生猪产业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养殖大户和加工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属地乡镇。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黑涉恶、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以及在日常生产、监管过程中不配合、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调度的经营主体,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补助范围。项目重点支持范围:生猪养殖生产、圈舍改造、粪污处理、防疫、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四、项目申报

  (一)自主申报。由乡镇组织符合奖补范围的经营主体开展自主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并附据相关佐证材料。

  (二)乡镇核实公示。乡镇组织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经乡镇审核达标,公示无异议后,在12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三)县级核查公示。县畜水中心、县财政局联合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核查小组,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发放。奖励资金按本文件明确的标准据实奖励,由财政通过对公账户、“阳光系统”或乡镇财政所发放。

  五、资金来源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4〕30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5〕80号)共下达项目资金361万元。

  六、资金使用计划

  (一)划拨到大通湖区56万元。

  (二)列支155万元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

  1.对年出栏≥500头、但不足1000头(以产地检疫数为依据)的生猪养殖对象,按乡镇申报数进行适度奖补,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年出栏≥1000头(以产地检疫数为依据)对象,按出栏量分档奖补,年出栏<20000头的按10元/头的标准进行奖补,年出栏≥20000头的按20元/头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常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开展圈舍改造、设施设备更新、粪污治理设施建设,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投”的方式,最高按照投资总额的50%进行奖补,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分配,总奖补资金不超过45万元。

  (三)列支30万元用于防疫服务费用支出

  主要用于生猪流行病疫病监测、疫病防控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其他防疫工作服务费用、生猪养殖场粪污监管系统设施设备采购等,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按项目要求实施。

  (四)列支60万元支持乡镇发展适度规模生猪养殖

  按照年度生猪生产任务目标,鼓励乡镇因户施策发展适度规模生猪养殖户, 根据乡镇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发展户数和发展生猪饲养量来确定奖励资金,总额奖补资金不超过60万元。

  (五)列支60万元用于支持生猪无害化处理。

  以上各项资金之间如出现结余,可在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第二项)和支持乡镇发展适度规模生猪养殖(第四项)之间相互调剂使用。同时满足多项奖补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不得重复奖补。

  七、保障措施

  (一)紧密协作。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验收,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

  (二)专款专用。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奖励资金。

  (三)强化督查。县财政局会同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项目进行督查,对弄虚作假、挪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相关政策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肃纪律。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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