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31093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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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31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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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0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5002号
当事人:冷* 身份证号码:430921********5458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组
你于2024年12月13日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湘F3ER**)从南县南洲镇桂花园东路洗马湖新能源加油站至南洲村运输渣土沿途撒落的行为,涉嫌渣土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本局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2月13日,你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湘F3ER**)从南县南洲镇桂花园东路洗马湖新能源加油站至南洲村运输渣土的过程中,车辆密闭不严,运输的渣土沿途撒落,造成001县道路面污染,污染面积36平方米,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当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城执责停(改)通字〔2024〕15057号),责令你于2024年12月13日前对污染路面进行清理,2024年12月13日14时50分,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污染路面进行复查,确认污染的路面已被清理冲洗干净。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在运输渣土时,因车辆密闭不严,导致渣土沿途撒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在运输渣土时,因车辆密闭不严,导致渣土沿途撒落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在运输渣土时,因车辆密闭不严,导致渣土沿途撒落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在运输渣土时,因车辆密闭不严,导致渣土沿途撒落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你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和你驾驶的车辆(湘H638**)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8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4〕15006号),特要求你限于2024年12月21日之前到本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12月25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4〕15006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你驾驶自卸货车运输渣土密闭不严,导致渣土沿途撒落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湘F3ER**)运输的渣土沿途撒落,污染001县道路面36平方米,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六条第十款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冷*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3日
联 系 人:段传凯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4****971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五条 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条第九款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章第二节第六条第十款第一项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立方米渣土或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