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37489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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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37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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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4〕11005号
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39********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县******有限公司院内)
2021年12月13日,你公司将南县外国语学校食堂厨房燃气工程发包给南县****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本局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0年10月29日,你公司将在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原大洲村四组)绿园路东侧建设的南县外国语学校(原洗马湖学校)EPC项目以总承包方式发包给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3日,你公司又将南县外国语学校(原洗马湖学校)工程EPC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南县外国语学校食堂厨房燃气工程,擅自肢解发包给南县****有限公司。目前,该燃气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合同价款为人民币柒拾玖万叁仟捌佰元整(¥7938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将南县外国语学校(原洗马湖学校)工程EPC项目范围内的南县外国语学校食堂厨房燃气工程,肢解发包给南县****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肢解发包给南县****有限公司建设的南县外国语学校食堂厨房燃气工程目前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肢解发包给南县****有限公司建设的南县外国语学校食堂厨房燃气工程的目前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肢解发包给南县****有限公司建设的南县外国语学校食堂厨房燃气工程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4〕32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将南县外国语学校(原洗马湖学校)工程EPC项目范围内的南县外国语学校食堂厨房燃气工程,肢解发包给南县****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及本案的立案依据;
证据六:你公司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092120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92120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21202103******)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外国语学校(原洗马湖学校)工程EPC项目已办理了相关的建设手续;
证据七: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南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燃气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有限公司及燃气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中标通知书》(南县外国语学校(原洗马湖学校)EPC项目)、《南县外国语学校(原洗马湖学校)工程EPC项目施工合同》、《南县外国语学校(原洗马湖学校)工程EPC项目设计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南县外国语学校(原洗马湖学校)工程EPC项目发包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中标通知书》(南县外国语学校食堂厨房燃气工程)、《南县外国语学校食堂厨房燃气工程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将南县外国语学校(原洗马湖学校)工程EPC项目范围内的南县外国语学校食堂厨房燃气工程肢解发包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4〕11005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4年12月17日之前到本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12月24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4〕1100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你公司将南县外国语学校食堂厨房燃气工程从南县外国语学校(原洗马湖学校)工程EPC项目范围内肢解发包给南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公司肢解发包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叁拾捌元(按工程合同价款1%给予罚款)。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8日
联 系 人:段轩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58****7979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