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4308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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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43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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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2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5004号
当事人:刘* 身份证号码:430921********3217
住 址:湖南省南县***********号
你于2025年1月20日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北路百岁广场西侧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涉嫌在益阳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1月18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2号),明确我市于2025年1月19日1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依据相关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南县全境禁止露天烧烤。我局于2025年1月18日已向你传达,自2025年1月19日10时起,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然而,2025年1月20日22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在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北路百岁广场西侧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经营活动。该时段正处于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2号)文件所规定的禁止烧烤时段内。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证明你在益阳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2号)文复印件1份,证明益阳市已于2025年1月19日10时启动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南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
证据六: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5002号),特要求你限于2025年1月24日之前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当日,你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未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提出异议。
2025年1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5002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日,你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声明》,声明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认为,你在益阳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在收到通知后,仍然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经营活动,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款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刘*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南县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42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25日
联 系 人:段**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4****971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款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法行为累计时间在7天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