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5〕存化6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43104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2-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43104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2-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存化6号

  当事人:南县****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1872******

  投资人:孙*

  住所:湖南省南县麻河口镇****组

  2025年1月6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站在南县麻河口镇****(临***县道)建设房屋和加油罩棚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0年,你站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麻河口镇***(临***县道)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加油罩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加油罩棚现状分别为:房屋,一栋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0.48平方米;加油罩棚,钢网架结构,建筑面积159.12平方米;测绘总建筑面积229.6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229.6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房屋和加油罩棚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站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加油罩棚四至方位及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你站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加油罩棚现状情况;

  证据四:《宗地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站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加油罩棚土地使用面积的位置和大小;

  证据五:《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站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加油罩棚建筑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麻河口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不动产归属于麻河口镇人民政府的决定》、《关于麻河口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国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你站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加油罩棚土地性质及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

  证据七: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八:你站《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和委托代理人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站和委托代理人、证明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九: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南县县城规划区存量违法建筑化解工作方案》(南查发〔2024〕1号)、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江**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4号)、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张*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4〕9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站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加油罩棚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筑。

  2025年1月13日,本局向你站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存化5号),特要求你站限于2025年1月18日之前到本局法规股进行质证。当日,你站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未提出异议。

  2025年2月13日,本局依法向你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存化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存化6号),告知对你站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站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站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房屋和加油罩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江保堂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乡镇存量违法建筑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580元/平方米确定,处罚标准为建筑造价的7%,即按违法建筑面积40.6元/平方米。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站完善建设手续,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站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贰拾壹元柒角陆分(229.6㎡×40.6元/㎡=9321.76元)。

  上述罚款,你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南县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42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21日


  联 系 人:谢*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1****211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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