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5〕15005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6749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4-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6749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4-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当事人:南县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D********

  法定代表人:肖**

  住址:南县南洲镇************房(原火箭村三组)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南门口路段)开展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业毁损燃气管道的行为,涉嫌毁损燃气设施。我局于2024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2月28日21时30分左右,你公司承包的南县城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永安片区)(供水)管道工劳务施工期间,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南门口路段)开展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业时,因挖掘机施工操作不当,导致燃气管道发生毁损,引发燃气泄漏事故。影响到兴盛路、南华路、沿湖路、望湖街、人民路、南洲东路、学宫路、官正街和永红路等沿线居民和商业用户的燃气使用,燃气损失量603立方米,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12月29日3时50分,该处被毁损的燃气管道已抢修完毕,4时30分燃气管道恢复供气。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第三方施工损毁管道情况说明》及《南华南路中压燃气管道挖断抢修工料费预算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毁损燃气管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和南县华通燃气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南县城区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永安片区)(供水)管道工劳务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签订南县城区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永安片区)(供水)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南县宝塔湖消防救援站《出警证明》及《警情详情》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管道施工建设应急预案》1份,证明你公司已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5001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5年1月17日之前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1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5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500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公司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事故,造成兴盛路、南华路、沿湖路、望湖街、人民路、南洲东路、学宫路、官正街和永红路等沿线居民和商业用户的燃气使用,燃气损失量603立方米,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亿********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南县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42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5日

  联 系 人:段**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4****971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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