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54298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2-12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54298 |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2-1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6〕16001号
当事人:南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772******
法定代表人:欧**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三楼
委托代理人:张*
公民身份号码:430921********0057
住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号
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在南县通盛南路南端、桂花园路北侧建设的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配套道路工程,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1月,你公司在南县通盛南路南端、桂花园路北侧建设的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配套道路工程,存在以下三项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组织该工程建设;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审查程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三是工程完工后,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该工程已于2022年8月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具体情况如下:工程位于通盛南路延伸段,北接桂花园路、南接规划的长兴路,道路全长650米,以原通盛南路中心线为基准向南延伸;道路横断面参照已建通盛路线型,其中机动车道宽23米,绿化带两边各宽9米,辅道两边各宽6米,人行道两边各宽6米,道路总宽度65 米,道路总面积为42250㎡。经审计部门审核,该项目最终的审计造价为人民币肆仟柒佰零陆万肆仟贰佰壹拾柒元肆角(¥:47064217.40)。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配套道路工程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配套道路工程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代理人及被委托权限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湖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湖南****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湖南****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湖南****有限公司被委托代理人及被委托权限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湖南****有限公司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证据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南发改字〔2018〕164号、165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工程已通过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证据十一:南县空间规划委员会文件(南规委纪要〔2020〕5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工程已通过南县空间规划例会批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证据十二: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南财评预审〔2019〕324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工程的预算编制经过了财政部门的专业审核;
证据十三: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及配套道路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F)项目合同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该工程签订合同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及配套道路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F)项目中标情况;
证据十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工程用地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合法取得;
证据十六:湖南省南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南审报〔2024〕20号)、南县审计局建设项目审核汇总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工程审计工程造价为肆仟柒佰零陆万肆仟贰佰壹拾柒元肆角(¥47064217.40);
证据十七:湖南省南县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法处理书(南审移〔2024〕56号、57号)复印件各1份、南县自然资源局(南自然资建规函〔2025〕1号)复印件1份、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南建移函〔2025〕2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立案依据及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2026年1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6〕16001),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6年1月21日之前到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2026年2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6〕16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6〕1600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前述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本次建设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择一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另考虑到该项目虽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通盛南路线型方案已通过规划例会审议同意,且该项目属于公益性事业项目,可完善相关手续,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7.2条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按照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5%的标准予以处罚。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按期补办相关建设手续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伍万叁仟贰佰壹拾元捌角柒分(¥2353210.87)。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12日
联 系 人:王*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57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77.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规划例会审查,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处罚裁量
77.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
处罚基准:可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