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6〕1600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5429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2-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5429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2-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6〕16002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

法定代表人:夏*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楼

委托代理人:吴**      公民身份号码:431230*********6331

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组

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在南县通盛南路南端、桂花园路北侧承建的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配套道路工程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我局于2026114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1月,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通盛南路南端、桂花园路北侧承建的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配套道路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工程已于2022年8月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具体情况如下:工程位于通盛南路延伸段,北接桂花园路、南接规划的长兴路,道路全长650米,以原通盛南路中心线为基准向南延伸;道路横断面参照已建通盛路线型,其中机动车道宽23米,绿化带两边各宽9米,辅道两边各宽6米,人行道两边各宽6米,道路总宽度65 米,道路总面积为42250㎡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配套道路工程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配套道路工程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委托代理人及被委托权限的基本情况;

证明证据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证据八:南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南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代理人及被委托权限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及配套道路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F)项目合同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该工程签订合同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南县经开区橡塑密封件厂及配套道路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F)项目中标情况;

证据十二:湖南省南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南审报〔2024〕20号)复印件、南县审计局建设项目审核汇总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工程审计工程造价为肆仟柒佰零陆万肆仟贰佰壹拾柒元肆角(¥47064217.40);

证据十三:湖南省南县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法处理书(南审移〔2024〕56号、57号)复印件各1份、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南建移函〔2025〕2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立案依据及公司的违法事实

20261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6〕16002),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6121日之前到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全部证据提出异议

20262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6〕16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6〕16002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该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298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212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57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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