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87673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4-10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87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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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4-1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6〕16003号
当事人:莫** 身份证号码:432322********3616
住 址:湖南省南县*************
2026年3月26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在南县中鱼口镇迎宾路东侧(垃圾压缩站南侧)建设住宅楼的行为,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3月,你在南县中鱼口镇迎宾路东侧(垃圾压缩站南侧)建设的住宅楼,未按照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属于违法建筑。该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审批情况为: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用地面积542.44平方米,建筑面积272.66平方米;现状情况为:一栋二层,砖混结构,基地面积198.81平方米,建筑面积314.18平方米。超审批建筑面积41.52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41.52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鱼口街道私房(莫**)现状平面图》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基地面积和分层建筑面积及总建筑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四至方位、建设层数及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违法建设住宅楼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土地权属及土地性质;
证据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违法建设住宅楼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房屋安全性等级及抗震鉴定报告》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SU级;
证据八: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和证明人员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3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6〕16003号),特要求你限于2026年4月2日之前到本局法规股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2026年4月8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6〕16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6〕16003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日,你向本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声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住宅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建筑层数为二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措施后满足规划行政许可要求。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76.1.1.1的规定进行处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完善建设手续,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给予当事人莫**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零肆元整(¥8304.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0日
联 系 人:谢*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1****211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76.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措施后满足规划行政许可要求的处罚裁量
处罚基准:有下表中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情形的,按表中标准处罚,但处罚总额不超过建设工程造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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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事项 |
违法程度 |
处罚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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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
超面积 建设 |
76.1.1住宅 |
76.1.1.1多层 |
200元/㎡ |
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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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2高层 |
300元/㎡ |
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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