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190776 | 文号 | 南政办发〔2020〕5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20-03-31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3-04-26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190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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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20〕5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20-03-31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3-04-26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0—01002
南政办发〔2020〕5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稻虾
种养投入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稻虾种养投入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南县稻虾种养投入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我县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稻虾种养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稻虾种养投入品是指在稻虾种养时使用的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他用于稻虾种养、影响稻虾品质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稻虾种养投入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全县稻虾种养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稻虾种养投入品生产者采购原材料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和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等。
第六条 稻虾种养投入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稻虾种养投入品生产者生产的稻虾种养投入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稻虾种养投入品经营者采购稻虾种养投入品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和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 稻虾种养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货记录要如实记录采购稻虾种养投入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记录要如实记录销售稻虾种养投入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和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九条 稻虾种养投入品经营者销售稻虾种养投入品时应当正确说明产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购买人。
第十条 稻虾种养投入品使用者要建立进货记录和使用记录制度,进货记录要如实记录采购稻虾种养投入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使用记录一是要如实记录稻虾种养投入品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二是要如实记录稻虾的生长、投喂、病害发生及用药情况等内容;进货记录和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稻虾养殖者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按照稻虾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农技人员的指导下使用稻虾种养投入品。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及变质、过期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稻虾种养投入品。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加强稻虾养殖生产技术和病害防治及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力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稻虾种养投入品质量检测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的稻虾种养投入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稻虾种养投入品品种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稻虾种养投入品品种目录外的稻虾种养投入品。
第十五条 稻虾种养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或未按照《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发布稻虾种养投入品广告宣传的,应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查通过方可发布(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除外);擅自发布广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稻虾种养投入品的广告制作、发布以及其他宣传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及欺骗消费者等违法广告行为。
第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稻虾种养投入品广告的管理力度,依法查处不按城市管理规定设置广告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稻虾种养投入品的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力度。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稻虾种养投入品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注册商标、伪造专利证书(号)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定期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稻虾种养投入品和稻虾产品要及时清理退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