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390391 | 文号 | 南政告〔2021〕3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05 |
---|---|---|---|---|---|
签署日期 | 2021-04-26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390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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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21〕3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05 |
签署日期 | 2021-04-26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1—00005
南政告〔2021〕3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占用与挖掘县城区城市道路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与挖掘县城区城市道路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规范占用与挖掘县城区城市道路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县城区是指北至杭瑞高速公路、西至鹞子港路、东至藕池河东支和三仙湖水库、南至桂花园路以南500米的区域。
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县城区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切实做好县城区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基建施工、停放车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和架设、敷设管线等。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批准,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因抢修管线事故等原因确需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立即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并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手续。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