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390422 | 文号 | 南政发〔2021〕4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06 |
---|---|---|---|---|---|
签署日期 | 2021-04-26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3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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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21〕4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06 |
签署日期 | 2021-04-26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1—00006
南政发〔2021〕4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2016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且列入2016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根据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对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重新公布。
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政发〔2004〕9号)等39件文件,因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废止。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5〕23号)等16件文件,因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需要再执行,或者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宣布失效。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决定》(南政发〔2003〕4号)等48件文件,虽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予以重新公布。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