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21〕16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507648 文号 南政办发〔2021〕16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1—01009
签署日期 2021-12-13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507648
文号 南政办发〔2021〕16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1—01009
签署日期 2021-12-13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101009

 

 

 

 

 

南政办发〔202116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3

 

 

 

南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县,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进一步规范南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通知》(中发〔2017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8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县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县。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表彰周期为2年,设组织奖2个、个人奖1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不向参评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作为独立科目列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由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县长审批。

第七条 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组织和个人申报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抽取有关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组织顾客满意度测评,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向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宣传、推广获奖组织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以及获奖个人的先进事迹;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后续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南县注册登记且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进行创新,为我县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及以上,为南县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工作年限可放宽至3年);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同一质量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组织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播、电视、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共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媒介上发布本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应根据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名单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由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县长审定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并给予获奖组织每家5万元奖励、获奖个人1万元奖励。

 

第七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由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不稳定,经相关机构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南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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