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01010 | 文号 | 南政办发〔2022〕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2—01003 |
---|---|---|---|---|---|
签署日期 | 2022-05-25 | 发文日期 | 2022-06-14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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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22〕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2—01003 |
签署日期 | 2022-05-25 |
发文日期 | 2022-06-14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2—01003
南政办发〔2022〕5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南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引优势项目,聚集产业发展,构建“一县一海一基地”新格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南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覆盖产业范围:工业项目、商贸物流和金融及公益类等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总部经济项目、文旅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应于新引进落地在南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项目(不含PPP项目、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南县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等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在投产之日起1年以内申报成为“四上”企业;在南县登记注册或登记注册地址在南县的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在南县依法纳税。
第二章 工业项目
第四条 用地建设项目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按照挂牌出让最终成交价出资摘牌、缴纳相关税费后,根据以下情形,分档给予产业基金扶持:
(一)年实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二)年实缴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4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三)年实缴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2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四)年实缴税收达到25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所有的摘牌价款。
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连续2个完整自然年度达到约定的,按上述条款给予产业基金扶持。
土地摘牌后,项目用地达到“六通一平”(即通市政道路、污水管道、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和土地平整)条件后给予交付。
第五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
企业按照租赁合同足额缴纳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内不计算租期。投产后年实缴税收第一年达到50元/㎡的,给予当年租金等额产业基金扶持,第二年达到100元/㎡的,给予当年租金等额产业基金扶持;任一自然年度年实缴税收达到200元/㎡的(德昌产业园内的企业年实缴税收须达到260元/㎡),给予当年租金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最长扶持期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 购买标准化厂房项目
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出售,扶持额度为市场评估价的25%的等额产业基金。
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财源培育补贴
征地自建类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在正式投产之日起8年内,年实缴税收分别达到10万元/亩以上、200元/㎡以上的(德昌产业园内的企业年实缴税收须达到260元/㎡),可在任意年度分别申请3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2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财源培育补贴期限为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8年内。
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享受财源培育补贴前须扣除标准化厂房租金减免部分。
第八条 新设备购置补贴
企业购买符合要求的高科技设备、智能制造设备投入生产,凭购买凭证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等单位认定后,给予10%的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规费减免和中介服务补贴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本级有权决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或等额奖返(不含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低限的20%征收。
(二)在县经济开发区实行工业项目报建“零收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购买服务或奖返的方式代缴。
(三)所需的各类第三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外补贴。
第十条 盘活僵尸企业和闲置资产扶持
支持县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换股收购等多种方式对僵尸企业、闲置低效用地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新建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对交易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以等额产业基金扶持给予受让企业。
第十一条 外商直接投资扶持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的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产业项目,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年内,在注册资本限额内(下同),每到账10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产业基金扶持(未达到100万美元的,按比例计算),对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落地制造业企业增资扩大产能的,增资部分每到账100万美元的,给予3万元产业基金扶持(未达到100万美元的,按比例计算),对单个企业当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医疗健康产业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南县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九条措施》(南政办发〔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商贸物流及公益类等项目
第十三条 城市综合体及商贸物流项目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居住房地产部分除外)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支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该地段同类性质用地基准地价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第十四条 医疗、养老、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项目
(一)投资该类项目,可按划拨、租赁、出让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供地。应有偿使用的,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养老场所的,可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的该类项目,项目运营后前2年按实际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按50%给予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第四章 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起5年内按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厂房、生产设施设备),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后,给予5%的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总部经济项目
第十七条 总部经济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南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南政办发〔20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文旅产业项目
第十八条 文旅产业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南县加快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南政发〔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人才用工扶持
第十九条 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和全日制硕士及以上人员在南县租赁住房的,分别给予300元/人·月、500元/人·月租房补贴。
第二十条 新引进企业年实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不超过10人)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连续5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给予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新引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优先在全县范围公办学校择校入学;企业工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优先就近入学。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企业按合同约定投产后,当年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且服务期满1年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员工培训补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政策予以资助。
第八章 优化服务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落户我县且本规定所涵盖的新投资项目,除需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外,提供“母亲式”服务,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全面实行不见面审批和全程帮代办服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专班推进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支工作专班、一套工作机制、一抓到底”。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宁静日”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每月1日至25日,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得对企业开展检查。开展涉企检查,应当事前报同级优办备案;未予备案的,不得进入企业开展检查。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办理行政许可、处理突发事件等情形的,可以先检查后备案。
第二十五条 征地自建工业类项目享受“拿地即开工”政策,具体参照《益阳市园区社会投资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益工改办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章 金融扶持
第二十六条 将符合要求的招商引资企业纳入“政银担”“白名单”企业管理名录,益阳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合作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办理展期、续贷手续。
第十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八条 以下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相关优惠扶持内容在投资合同中进行约定,与本规定优惠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一)新引进“三类500强”项目或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
(二)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外贸出口创汇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
(四)年实缴税收在30万元/亩以上的征地自建类和1000元/㎡以上的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缴税收是指企业正式投产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
第三十条 本规定涉及的补贴、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本地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推广,否则依约追回。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建成投产,因投资方原因逾期未建成投产的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内”则不包含本数。本规定中涉及的扶持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县促进工业类项目投资十二条措施》(南政发〔2020〕10号)同时废止。县内已出台投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投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印发